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辦法

考試辦法

介紹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辦法共14條

目錄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第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辦法全文

具體條文第一到第七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加強商標代理人隊伍的素質建設,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是國家舉行的專業行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稱“商標局”)負責統一組織。

第三條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遵循公開、公正、平等和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

第五條 報名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需按規定時間到考生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名。

考生報名時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複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張,在職人員應提交本人工作證複印件。報名應交報名費,費用標準由該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同級物價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條 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考生報名時提交的各項檔案進行審查,將符合參考條件的人員名單匯總後報至商標局,由商標局統一製作准考證。

第七條 商標局根據報名情況,在全國範圍內設立若干考區。每個考區設立考務辦公室,負責該考區考試的各項工作。

考務辦公室的負責人由各考區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商標工作的局長擔任。

第八到十五條

第八條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商標局統一命題、統一製作試卷,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第十條 每個考場的考生不得超過30人,監考人員不得少於3人。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商標局統一評卷,統一錄取。考試成績由考生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考生。

考生需要查詢分數或者其他情況的,應當在接到考試成績通知後15日內直接向商標局遞交書面申請,商標局在接到申請後1個月內將查詢結果通知考生。

第十二條 考生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本人持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到商標局或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並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無效,並且在五年內不得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

(二)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違反考場紀律的;

(四)有其他違法或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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