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銷售核算使用的會計科目

商品銷售核算使用的會計科目商品銷售核算通常使用的會計科目主要有兩個,一是“商品銷售收入”科目,二是“商品銷售成本”科目,二者均為損益類科目。“商品銷售收入”科目用來核算商品流通企業銷售自營產品的取得的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銷商品的收入,但按契約規定,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購、代銷商品的收入,不在該科目核算範圍以內。該科目貸方登記企業已經實現的商品銷售收入,借方登記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退回不論是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的銷售的,均記入退回當月),沖減當月的銷售收入,期末,應將該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無餘額。“商品銷售成本”科目用來核算企業銷售商品的進價成本。在不同的核算方式下,該帳戶的登記方法也不相同,在進價核算法下,企業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或毛利率法等方法計算確定商品銷售成本,結轉的商品銷售成本記入該科目借方,所售商品如系出口,其應退的稅金作為出口商品銷售成本處理,貸記該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無餘額。如果實行售價核算,平時按售價結轉成本,記入該科目借方,月末采分類差價率分攤法或分類分櫃組差價分攤法計算分攤進銷商價,將已銷商品分攤的進銷差價記入該科目貸方,使之調整為進價成本;也可於月終時,直接按已銷商品的售價扣除本月分攤的進銷差價,記入該科目借方。期末,亦應將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無餘額。企業如提取商品削價準備,也應記入該科目借方,增加本期成本。此外,企業還應設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反映銷貨款的結算情況。如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並應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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