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儲存

商品儲存

商品貯存是指商品在生產、流通領域中的暫時停泊和存放過程。它以保證商品流通和再生產過程的需要為限度。商品儲存通過自身的不斷循環,充分發揮協調商品產、銷矛盾的功能,而成為促進商品流通以至整個社會再生產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對於庫存商品要做定期和不定期、定點和不定點、重點和一般相結合的質量檢查制度,並根據檢查結果隨時調節儲存條件,減慢商品的劣變速度。

基本信息

儲存作用

商品儲存商品儲存
1、協調產銷時間矛盾:商品生產和消費並不是同時進行的,它們各有自己特定的周期性,因此需要通過商品貯存,來協調商品生產與消費之間的時間矛盾。商品有的是常年生產、季節性消費的商品;有的是季節性生產、常年消費的商品;有的是季節性生產、季節性消費的商品;有的是常年生產、常年消費的商品等。都存在著一個產銷之間的時間差,需要進行商品貯存。

2、協調產銷地域的矛盾:商品的生產和消費往往是在異地進行的。這些異地產銷的商品,必須經過相應的運輸、貯存環節,才能實現商品體的位移,滿足廣大消費者對各地名、特、優商品的需求。

3、協調市場供求矛盾:商品貯存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商品銷售,為消費者服務,在商品流通過程中,通過貯存收購,不僅支持了生產,也保證了商品貨源充足,保持必要的商品數量和花色品種,才有可能源源不斷地以完好的商品保證市場供應,滿足消費需求。

程式解釋

商品儲存商品儲存
投單:供應商到達收貨部的停車區域後,立即到收貨部的單據受理處進行投單,將送貨訂單、送貨明細交到受理處。

審單:受理處立即對訂單進行審核,並審核訂單是否符合標準。決定可以接收後,核發收貨編號和順序號。

卸貨:輪到該供應商進行收貨時,將貨物按碼放的原則在正確的區域內卸貨。

退/換貨:首先辦理退/換貨手續。

驗貨:將貨物拉到正確的區域內,進行驗貨程式。

數量確認:認定貨物符合商品驗收標準後,雙方進行數量的確認程式。

錄入:收貨部同事將已驗收之單據遞交電腦部進行錄入工作。

單據確認:對收貨的單據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後,本工作日內進行本次收貨的確認

基本要求

入庫驗收

商品儲存商品儲存
商品入庫驗收,主要包括數量驗收、包裝驗收和商品質量驗收三個方面。必須嚴格認真、一絲不苟,以保證入庫商品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符合要求。入庫驗收程式,先查大數,後看包裝,見異拆驗。二是應核對單、貨(商品的品名、編號、貨號、規格、數量等方面)是否一致,逐項細心核對,保證單貨相符。三是認真檢查商品的包裝有無沾污、受潮、殘破,內裝商品質量是否完好,有無霉變、腐蝕、蟲蛀、鼠咬和其它物理、化學變化發生,以便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在庫商品質量安全。

儲存場所

各種商品性質不同,對貯存場所的要求不同。應根據貯存商品的特性來選擇合適的商品貯存場所,以確保在庫商品安全。商品儲存場所主要包括:貨場、貨棚和庫房。如怕熱和易揮發的商品應選擇比較陰涼和通風良好的倉庫;怕凍的商品應選擇保溫性較好的倉庫,並備有保溫設施;怕潮易霉或易生鏽的商品應存放在地勢較高,比較乾燥通風的庫房;鮮活易腐商品,應存放在低溫庫內;各種危險品應專庫存放,符合防毒、防爆、防燃、防腐蝕的要求。同時要做到分區分類,科學存放,即品種分開,乾濕分開,新陳分開,好次分開,尤其是對性質相抵和消防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可同庫混放,以免互相影響,發生事故。

商品堆碼

商品儲存商品儲存
商品堆碼是指商品的堆放形式和方法。商品的合理堆碼也是貯存中一項重要的技術工作。椎碼應符合安全、方便、多儲的原則。堆碼形式要根據商品的種類性能、數量和包裝情況以及庫房高度、儲存季節等條件決定,不同的商品,堆碼的方法也應有所不同。商品堆垛存放,要進行分區分類、貨位編號、空底堆碼、分層標量、零整分存,便於盤點和出入庫。

儲存檢查

商品在儲存期間,質量會不斷發生變化,特別是在不利的環境因素的作用下,劣變的速度會加快,如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會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對於庫存商品要做定期和不定期、定點和不定點、重點和一般相結合的質量檢查制度,並根據檢查結果隨時調節儲存條件,減慢商品的劣變速度。檢查方法以感觀檢查為主,充分利用檢測設備,必要時要進行理化檢驗。對檢查中發現的總是應立即分析原因,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證商品的安全。如果發現商品質量有嚴重變化,需及時報請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同時,還要實施安全檢查,對庫房的消防設備狀態,儀表設備運行情況以及衛生狀況是否符合要求,進行認真的檢查。並做好防蟲、防火、防霉等工作。

商品出庫

1、必須有業務部門開據齊備的提貨單,並認真驗證核查,手續齊備,商品才能出庫。

2、對交付的商品,要認真對單核對品種、規格、數量要準確,質量要完好,覆核要仔細,不錯、不漏,單貨同行。

3、商品的包裝完整、標誌準確、清晰。符合運輸要求。

4、對預約提貨的商品,應及早備貨。

5、為了維護企業經濟利益,商品出庫該符合先進先出,接近失效期先出、易壞先出的“三先出”原則,及時發貨,但對變質失效的商品不準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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