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建立信用銷售重點聯繫企業制度的通知

重點聯繫企業包括信用銷售企業和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兩類。 二、重點聯繫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2、重點聯繫信用銷售企業信息統計表(略)

為掌握國內信用銷售的發展情況,總結推廣成功的做法和經驗,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決定建立重點企業聯繫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聯繫企業的範圍
重點聯繫企業包括信用銷售企業和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兩類。
信用銷售企業是指直接開展信用銷售的企業,要具備一定的信用銷售經驗和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各類信用風險管理工具,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各類生產型、流通型企業。
信用服務中介機構要具備為信用銷售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基礎和條件,能夠保證信用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水平,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主要包括資信評估、信用諮詢、商賬管理、商業保理、信用支付中介、信用擔保、信用保險等類型的企業。
重點聯繫企業在當地要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和影響力,在信用銷售和信用中介服務方面有特色和代表性,有探索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積極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點聯繫企業的數量,原則上信用銷售企業不超過20家,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不超過10家。
二、重點聯繫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符合條件的信用銷售企業和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可自願申請加入重點聯繫企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類別遴選代表性強、典型性強的企業作為重點聯繫企業。
各重點聯繫企業要填寫《重點聯繫企業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1),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反饋信用銷售相關信息。各重點聯繫信用銷售企業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每半年報送一次《重點聯繫信用銷售企業信息統計表》(附屬檔案2)和信用銷售過程中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問題;各重點聯繫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每半年報送一次《重點聯繫信用服務機構信息統計表》(附屬檔案3),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對信用服務行業的調查研究、規範管理工作。
三、為重點聯繫企業提供良好服務
建立信用銷售重點聯繫企業制度是推動信用銷售的重要工作方法,有助於掌握了解信用銷售成熟運作模式和有效解決方案,促進企業提高信用銷售水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為重點聯繫企業提供良好服務:一是對符合條件的重點聯繫企業在融資擔保、信用保險等補貼政策上優先給予支持並在其他試點政策上給予傾斜;二是加強對重點聯繫企業的調查研究、跟蹤指導,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反映企業發展中的呼聲,總結信用銷售好的做法和經驗;三是幫助重點聯繫企業協調解決經營中遇到的政策問題和困難。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各重點聯繫企業基本情況表和信息統計表以及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問題向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反饋;積極探索建立信用銷售和信用風險防範分擔機制,出台相關服務業管理規範;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對重點聯繫企業提供的信息只能用於統計分析、掌握情況,不得對外公布或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附屬檔案:
1、重點聯繫企業基本情況表(略)
2、重點聯繫信用銷售企業信息統計表(略)
3、重點聯繫信用服務機構信息統計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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