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協定書

商務協定書是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就商務問題或事項經過協商取得——致意見後共同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性檔案。商務協定書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還可以是公民個人,當然,具體到某種協定時,也可能對簽約主體有限制。

種類

商務協定書相比較於其他協約文書,使用比較廣泛,使用情況比較複雜,進行系統的歸類比較難。在社會生活尤其是經濟生活中,常見的協定書有:

1.聯營協定書

聯營協定書即聯合經營協定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共同出資、共同生產經營、共享所得利益、共擔風險而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及生產經營活動原則的書面協定。

聯營協定書的簽約主體是有限制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無權簽訂聯營協定書。聯營協定書的基礎是各方共同進行聯合生產或聯合經營,共同作為,缺一不町;,聯營各方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他(它)們互相依託,按投資或約定的比例劃分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無論是獲得利潤還是遭受損失,每一方都不單獨享受或承擔。

聯營協定書依據各方聯合的緊密程度和組織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法人型聯營協定書、合夥型聯營協定書、協作型聯營協定書。

(1)法人型聯營協定書,又稱緊密型聯營協定書,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而達成的共同經營,組成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書面協定。其法律特徵是:參加聯營的方式是出資;聯營各方共同經營;聯營的組織形式是法人;法人型聯營法人的權利受到聯營各方意志的約束。

(2)合夥型聯營協定書,又稱半緊密型聯營協定書,是指聯營各方各自以資金,廠房或技術、設計能力等為股份共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共同承擔聯營所產生的風險責任並分享聯營所得利益的書面協定。其法律特徵是:合夥型經濟聯合組織不是法人,也沒有形成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合夥型聯營組織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經營業務受到聯營成員經營範圍的限制。

(3)協作型聯營協定書,又稱鬆散型聯營協定書,是以某個或某幾個大中型企業或科研機構為骨幹,以某個優質產品為龍頭,聯合若干企事業單位,在各自獨立經營的基礎上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鬆散的聯合經營的書面協定。其法律特徵是:聯營各方既不能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也不共同出資。只是在聯營各方之間有協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聯竹各方各自獨立經營,經濟上獨立核算,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2.經銷協定書

經銷協定書是一企業為另一企業銷售產品而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定。如批發商為工礦企業銷售產品,零售商店為工礦企業或批發商行銷售商品時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書面形式確認下來,即為經銷協定書。

經銷方式在進出口貿易中是被普遍採用的基本方式之一。國際貿易經銷協定書是在出口企業與國外經銷商之間簽訂的。國外經銷商是受供貨人委託,在國外一定地區(和一定時間內)銷售某種牌號或商標的商品,按實際交易額收取佣金的商號或商人。經銷商一般不負盈虧。

供貨人在經銷地區也可以銷售或委託其他商人或商號經銷同樣商品。國外經銷商沒有代表供貨人的權力。國際貿易經銷協定書是指出口企業和經銷商之間就雙方的共同目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的業務關係等進行協商後達成的書面協定。

國際貿易經銷協定書中比較特殊的是出口企業與國外經銷商簽訂的國際貿易包銷協定書。國外包銷商是指由供貨人約定在國外一定地區、一定時間和不低於規定數尾的條件下,單獨一家或聯合多家承銷一定牌號、商標的商品的商號或商人。包銷和一般的經銷不同。包銷商品的價格可以一次或分批議定,貨物細目可一次或分批議定,貨物也可一次或分批裝運。供貨人在規定地區和時間內,不得再向該地區的其他商號推銷該商品。國外包銷商自負盈虧。

3.國際貿易代理協定書

國際貿易代理協定書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代理商之間就雙方的共同目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的業務關係等進行協商後達成的書面協定。

貿易代理是國際貿易經營的又一種基本方式,是賣方將一種或一類商品在一定時期內對一定地區的出口,委託國外商人代銷的經營方式。代理商享有專營權利,並承擔一定數量的承銷義務。代理商根據委託人指定或經雙方同意的價格及條件代為推銷,收取佣金。代理商和委託人之間不是買賣關係,通常由代理商介紹的買方和委託人簽訂買賣契約。在代理協定書規定的範圍內,代理商有代表權。具體代理方式有:“獨家代理”和“總代理”。前者是在代理期內,供貨人在代理地區不能再指定分代理或其他代理,獨家代理商也不能同時經營其他國家和地區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後者可以另行指定分代理,但總代理應該分享佣金。

4.委託協定書

委託協定書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書面協定。委託的一方稱為委託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一方為受託方。當事人約定委託事項為一項或數項事務的稱為特別委託協定書;當事人約定委託事項為一切事務的稱為概括委託協定書。關於不動產的處理或設定抵押,爭議的和解或提交仲裁,行使贈與或股東、董事的表決權等事項的委託,必須簽訂委託協定書。

5.仲裁協定書

仲裁協定書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某一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書面協定。《經濟契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濟契約發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可見仲裁條款可以包括在經濟契約主要條款中,如原契約無仲裁條款,則可在經濟契約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簽訂仲裁協定書。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協定一般獨立於契約之外。在國際貿易仲裁協定書中,要注意選擇合適的仲裁機構。一般來說,選擇常設仲裁機構比選擇臨時仲裁機構更方便,同時應選擇在國際上享有一定聲譽的仲裁機構,中國企業首先應力爭在中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爭取不到,也可選擇第三國的仲裁機構,或對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要考慮到該仲裁機構的聲譽、程式規則和所在國的實體法,同時要考慮該機構的地理位置、語言和費用標準等。目前國際上較有影響的仲裁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巴黎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此外還可選擇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和中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協定是仲裁機構管理案件的法律依據。任何仲裁機構都不受理無仲裁協定的案件。

6.變更或解除經濟契約或原有協定的協定書

它是雙方經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原有經濟契約或協定書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定。《經濟契約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變更或解除經濟契約的協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除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契約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或者由於另一方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契約的情況以外,協定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契約依然有效。”可見,變更經濟契約的部分條款或解除整份經濟契約時應使用協定書的形式。同理,雙方或多方變更原有協定書的部分條款或解除整份協定書時也使用協定書的形式。

變更或解除經濟契約或原有協定的協定書實際上是和解協定書的一種,因其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們把它單獨列類。

7.補充協定書

經濟契約或協定書籤訂時,對其中某一特殊而又具有一定獨立性的問題需要單獨列出,或簽訂後發現條款有遺漏需要加以補充,或執行到一定時期出現了新的形勢、新的情況需要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新內容,雙方或多方經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定書。補充協定書一經訂立,即具有與原經濟契約或協定書相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概念區別

商務協定書與經濟契約的區別

協定書和經濟契約都是雙方或多方簽訂的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約文書;一經雙方簽訂並依法成立,即具有正式法律效力,雙方或多方都應依照規定承擔各自應該承擔的義務並享有各自應該享有的權利。如果某一方不履行雙方約定的條款,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由於某一方不履行約定條款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做出賠償。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兩者之間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協定書和經濟契約的區別還是明確的。歸納起來,協定書和經濟契約大概有如下不同:

1.商務協定書使用範圍較廣

經濟契約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而簽訂的,主要用於調整生產經營領域的商品交換關係,如購銷、基建、借貸、儲運等,其中尤以《契約法》列名的契約、技術契約、涉外經濟契約為主流。協定書可以使用在經濟契約調整範圍以外的所有經濟關係的確立,可以使用除經濟領域以外的所有其他領域。它所希望實現的可以是一定的經濟目的,也可以是經濟以外的目的。相比較於經濟契約,協定書的使用範圍更具開放性和延伸性。

2.商務協定書的訂約主體沒有統一的限制

經濟契約的簽約主體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有較為嚴格的限制。協定書設有這種限制。除了個別協定書的訂約主體有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利國合夥企業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即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無權簽訂合夥協定書。但從總體而言,協定書的簽約主體不像經濟契約那樣有嚴格限制。它可以是各種性質的單位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單位和個人、個人和個人之間簽訂,還可以是,單位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單位和單位內的職工之間簽訂。

3.商務協定書的規範程度比經濟契約低

經濟契約內容相對比較單一,使用情況不像協定書那樣複雜,所涉及的又完全是雙方的經濟利益,所以國家有可能也完全有必要加以規範,以建立健全完善的經濟秩序。國家頒布的有關經濟契約的法律,政府機關頒布的有關經濟契約的各種規章,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協定書雖然也在個別法律法規中有所涉及,如《合夥企業法》中有關於合夥協定的條款,但總體上沒有像經濟契約那樣高的規範化程度。

4.商務協定書的時效比較靈活

經濟契約的時效即有效期限一般不長。購銷契約在貨款兩清後結束其效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在工程通過驗收、資金支付完畢後結束其效用。經濟契約時效長的一般也不過幾年。協定書的時效長短變化大。賠償協定書在賠償完畢後結束具有效用,一般時效較短;相互合作的協定時效可能會長達幾十年;有的協定書的時效是永久性的,如子女收養、過繼協定書,國家之間的條約等。

結構與寫法

商務協定書一般包括標題、立約當事人、正文、生效標識等部分。

(一)標題

一般在“協定書”這一文種名稱前標明該協定書的性質,如“技術合作協定書”、“賠償協定書”、“委託協定書”等。

(二)立約當事人

在標題下方寫明協定各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如果是單位,可在單位名稱後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內容;如果是個人,可在姓名後註明性別、年齡、職務等內容。註明的項目可視協定書的性質而定。在立約各方當事人的前面或後面,一般應註明“甲方”、“乙方”等,以使協定書正文行文簡潔方便;“甲方”、“乙方”放在立約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前面時應在其後加冒號,放在後面時應在前後加括弧。

(三)正文

協定書正文一般分為立約依據或緣由、雙方約定內容兩部分:

1.立約依據或緣由

例如:為發揮雙方的優勢,共謀發展,並為今後逐步向組成集團公司過渡,雙方經過充分友好的協商,特訂立本協定。

2.雙方約定內容

這是正文的主體部分,一般用條款式分條列項寫出雙方協商確定的具體內容。不同性質協定書所包括的條款也不一樣。因而協定書寫作中具體應寫明哪些條款要視協定書的性質和雙方協商的結果而定。對於少數涉及經濟利益的協定書,國家明確規定了應包括的條款的,簽約時應當遵守。如《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合夥協定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夥;(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9)違約責任;(10)合夥協定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這些內容與一般契約的內容大致相似。但在實際使用時還是應當具有協定的特點。

請看以下一份協定的內容:

一、建立密切的技術合作關係,今後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裝修設計任務均交給乙方承擔。

二、乙方保證,在接到任務後,將立即組織以高級工程師為領導的精幹設計隊伍,在10日內提出設計方案,並在方案認可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設計圖紙。

三、為保證設計的質量,甲方將毫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築技術資料。

四、裝修施工隊伍由甲方組織,裝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組織實施。施工期間,乙方派出高級工程師監督施工,以保證工程的質量。

五、甲方按裝修工程總費用的千分之X向乙方支付設計費。

六、本協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定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屬檔案:《XX建築裝修工程集團公司組建意向書》一份。

這份協定的內容充分體現了的原則性、簡明性的特點。

(四)生效標識

協定書正文結束後,署上立約各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如果是單位,應同時署上代表人的姓名。然後署上協定書的簽訂日期,並加蓋機關印章或個人印章。如果協定書有中間人或公證人的,也應署名蓋章。內容重要的協定書,可請公證處公證,由公證人員簽署公證意見、公證單位名稱、公證人姓名、公證日期,並加蓋公證機關印章。

寫作要點

提示協定也是一種契約,應按《契約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簽訂。但使用時,形式可以靈活些,內容條款可以原則些,體現出協定的簡便性特點。

寫作範例

XX建築裝修工程集團公司協定書

一、建立密切的技術合作關係,今後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裝修設計任務均交給乙方承擔。

二、乙方保證,在接到任務後,將立即組織以高級工程師為領導的精幹設計隊伍,在10日內提出設計方案,並在方案認可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設計圖紙。

三、為保證設計的質量,甲方將毫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築技術資料。

四、裝修施工隊伍由甲方組織,裝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組織實施。施工期間,乙方派出高級工程師監督施工,以保證工程的質量。

五、甲方按裝修工程總費用的千分之×向乙方支付設計費。

六、本協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定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屬檔案:《××建築裝修工程集團公司組建意向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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