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變更登記的方式
商業企業,如發生如下情況之一者,須進行變更登記: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企業的分立、合併等。申請變更登記時,必須依法定方式進行:
(1)商人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商人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證明。如果商人變更住所跨登記主管機關的管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人地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該申請主體的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
(3)商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商人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商人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如果變更的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首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在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