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第一,創設性。商事登記是一種創設.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第二,要式性。商事登記是要式法律行為。第三,公法性。商事登記是商法的公法性最為集中的體現。
意義
(1)確認商事主體的商事活動資格,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經營活動。
(2)公示,在於確認登記事項的效力,向社會公開經營性主體的信用.能力和責任。
(3)有利於國家的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對象
2013年深圳特區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事項登記於商事登記簿予以公示的行為。
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材料
設立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或者協定;
(三)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五)投資主體資格證明;
(六)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成員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七)商事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報方式
設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商事主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還需提交相關許可審批檔案。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強制登記
(1)強制登記原則。其含義有二:其一,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進行登記。非經登記者不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得從事任何種類的商事活動,否則構成非法商事行為。其二,商事登記應就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的全部必要事項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全面審查
(2)全面審查原則。即登記主管機關,對登記註冊並不是簡單地履行手續,而是要由國家登記主管機關全面審查登記的企業是否是一個經濟實體,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資格,德、法、瑞土等國和我國均實行此原則。其審查內容主要是:(1)經營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經營管理人員是否有經營管理的能力;(3)審查資本是否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4)審查機構是否健全;(5)審查公司的名稱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登記公開
(3)登記公開原則。即商人登記後,不論是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所有登記事項都要向社會公開,每個人都有權閱覽、複製登記簿上的內容,便之做到眾所周知。公開登記要通過以下渠道進行:(1)要在指定的報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東大會公開公司的經營狀況;(3)登記機關要向公眾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