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匯

售匯

售匯(exchange surrendering)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售匯

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 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 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外匯售匯業務介紹

第一

一、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 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 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實行 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 進口契約;

(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 貨物進口,持相應的登記檔案和 進口契約;

(三)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 貨物進口,持 進口契約;上述(一)至(三)項進口項下的預付款(規定比例以內)、開證保證金、尾款、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和出口項下的佣金(規定比例以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或有關批准檔案;

(四)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 展品的用匯,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

(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 進口契約或協定;

(六)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 結匯水單、索賠協定、理賠證明及退匯證明;

(七)境外 承包工程所需的 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檔案, 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契約。

第二

二、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 外匯指定銀行憑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先兌付,事後核查:

(一)進料加工生產 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持外經貿部門批准的進料加工契約;

(二)經國務院批准的免稅品公司按規定範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三)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 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 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四)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一伙食、津貼補助。

(五)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三

三、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 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超過規定比例的 預付貨款、 佣金;

(二) 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發生的對外支付。

第四

四、 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 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五

五、財政預算外的 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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