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唐山市保險行業協會,2005年9月8日正式成立,是以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為宗旨,經河北保監局核准,唐山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2005年9月8日,唐山市保險行業協會正式成立,它是以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為宗旨,經河北保監局核准,唐山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唐山市保險協會的工作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它的基本職能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唐山是保險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公司39家,其中財產保險公司20家;壽險公司19家。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協會下設財產工作委員會、壽險工作委員會,協會秘書處下設綜合管理部、業務部、培訓部、電子化考試中心四個部門,現有工作人員14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唐山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是: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angShan(縮寫為:TSI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唐山市境內依法從事保險業務的機構,自願結成的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唐山監管分局(以下簡稱唐山保監分局)審查同意並在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貫徹科學發展觀,在國家對保險行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督促會員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利益,促進行業發展,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提升保險行業的社會認知度,全面促進唐山保險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保監局唐山保監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管,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唐山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在唐山市路北區建設北路35號院內。郵政編碼:063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制定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三) 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四) 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五) 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向唐山保監分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六) 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單位之間的矛盾、爭議及共同利益等問題,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 接受唐山保監分局的委託,受理保險業務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唐山保監分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唐山保監分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八) 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九)整合宣傳資源,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十)接受唐山保監分局及保險機構的委託,為會員提供保險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學習考察,提高保險行業整體素質;
(十一)加強與國內協會組織間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維護保險行業利益;
(十二)承辦唐山保監分局授權和委託辦理的各項事項,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籍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應加入協會;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在唐山市境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在唐山市境內從事保險業務的機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各單位會員可推選1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出任協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各會員出任的理事即為會員代表。
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出具書面報告,經確認後,即為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行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 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成為會員,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協會,協會不退回其所繳納的會費。
(三)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若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審議表決權;
(二)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 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 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 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 執行協會決議;
(三)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出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公司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險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總經理;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批准協會年度預算和決算方案;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審議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協商議事、集體領導原則。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同職級負責人並授權代理行使理事職責參加會議,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1/3以上理事的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能正常行駛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熱心協會工作,事業心強,辦事公道,在保險行業
內有較高威望;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負責組織協會開展工作並指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和除名;
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委
員;
審查協會經費的收支情況及批准協會預算方案;
決定協會副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決定協會機構的設定、撤銷和相應人事任免事項;
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對秘書
長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審議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處罰的決定;
審議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由會長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同職級負責人並授權代理行使常務理事職責參加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產、壽險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
會員公司可以根據專業性質,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研究專業領域的發展事項。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勞資、黨建、崗位責任、財務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要實現專職化。秘書處要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應建立黨支部,受唐山保監分局黨委領導。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2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會長或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基本條件;
(三)在保險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四)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五)熱愛協會工作‘
(六)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四)組織研究行業發展和協會建設的重大事項;
(五)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對協會財務負責;
(六)提名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七)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八)負責向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請示匯報工作,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九)對外代表協會出席重大活動;
(十)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十一)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協調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二)組織協調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三)組織完成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
(四)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內各設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人選,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會長批准;
(六)定期向會長報告秘書處工作開展情況;
(七)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社團組織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以及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的,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補選。秘書長因故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離任;秘書長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接任或補選。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年初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凡協會舉辦大型活動需籌集經費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待遇,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再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二條 遇重大政策調整,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0日唐山市第二屆保險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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