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依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企業內部申訴和企業外部申訴,即勞動仲裁。
依據申訴人的不同,可分為個人申訴和集體申訴。
意義
1、為員工依照正式程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渠道
2、疏解員工情緒,改善工作氛圍
3、提現了人力資源管理的合理性
4、有效防範不同層次管理權的不當使用
5、提高組織內部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準則
1.申訴規則的制度化:鼓勵正當的申訴行為,約束不當的申訴行為。
2.申訴責權的確定化:規定員工有申訴的權利和義務,員工也必須對自己的申訴行為負責。
3.申訴機構的正式化:組織內部申訴機構應力求正式化,建立正式的申訴機構。
4.申訴範圍的明確化:明確那些情況可以申訴
5.申訴程式的合理化
6.申訴處理的技巧化
7.申訴信息的保密化
程式
1.受理員工申訴:即由申訴者與監督者、管理者商談。
2.查明事實:管理者要查明爭議事實,不得有偏袒。方法有:進行實地調查、廣泛地與員工面談;分析和檢討各項政策、規定和措施;檢查員工資料;與有關人員研討。
3.解決問題:了解員工申訴的事實真相之後,應設法加以解決。
4.申請仲裁:如果員工的不滿不能在組織內部獲得滿意解決,則雙方都可以訴諸第三者貨公權力來仲裁。仲裁者的角色有如法官,對員工的申訴進行裁決。
5.提起訴訟: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裁決之後,雙方當事人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