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政府績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改進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科學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8月2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批准廢止。

廢止決定

省人大批准廢止決定

關於《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 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市人大廢止決定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3號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8月2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0月26日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8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十一部地方性法規:

一、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二、哈爾濱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三、哈爾濱市統計管理條例

四、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五、哈爾濱市木材經營加工管理條例

六、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

七、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八、哈爾濱市有線電視條例

九、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十、哈爾濱市職業介紹和勞動用工條例

十一、哈爾濱市政府績效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及部門)的績效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績效管理是指根據政府及部門發展目標和履行的職能設定績效目標,並對目標實施結果進行系統評估以達到政府及部門績效不斷提升的管理過程。

第四條 政府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科學規範、公開公平、注重實績、社會參與的原則,促進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持續提高。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的績效管理工作。

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績效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績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制定、審核績效計畫;

(二)指導、監督績效管理工作的實施;

(三)受理、覆核不服績效評估結果的申訴;

(四)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績效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績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績效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做好績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績效計畫

第七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長期績效管理計畫。中長期績效管理計畫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

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計畫含有政府績效管理內容的,可以不再另行制定中長期績效管理計畫。

第八條 中長期績效管理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職能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概述;

(二)完成主要職能和工作的總目標和具體指標;

(三)影響目標和工作任務的關鍵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標任務的方法、措施和進度。

第九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根據中長期績效管理計畫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制定年度績效計畫。

第十條 年度績效計畫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設定年度績效目標的主要依據;

(二)本年度績效目標及其評估標準;

(三)實現本年度績效目標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一條 制定中長期績效管理計畫和年度績效計畫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建議,並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經批准的績效計畫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績效管理機構認為年度績效計畫有不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計畫、未能全面履行職能等情形的,應當向制定績效計畫的政府及部門反饋意見並溝通,取得一致意見後,由制定績效計畫的政府及部門修改計畫。

社會公眾對績效計畫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向績效管理機構提出,由績效管理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向政府及部門反饋並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因政府重大政策調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年度績效計畫需要修改的,應當經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績效計畫實施績效管理,定期自查和監測,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持續改進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有關專家,為政府及部門實施績效計畫提供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三章 績效評估

第十五條 對政府及部門履行職能,實現績效目標的實績和效果,應當按照科學、規範、系統的指標體系和評估程式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應當滿足全面評價政府及部門績效狀況的需要,客觀反映評估對象履行職能,實現績效目標的實績和效果。

第十七條 績效評估內容應當依據本市的發展戰略和工作重點、政府職能、公眾需求及不同部門、地區的工作特點和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的績效評估內容應當包含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自身建設五個方面。

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績效評估內容應當包含行政成本、工作實績、社會效果三個方面。

第十九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遵循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可測性與可比性相結合、過程與結果相結合的原則,將績效評估內容分解細化為具體的評估指標,並根據評估指標的類別、性質和功能,確定評估權重、評估方法和評估標準。

第二十條 對本地區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涉及公眾利益、關係民生或者需要較大公共財政投入等下列事項,應當實行專項績效管理:

(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與實施;

(二)開發、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與實施;

(三)政府惠民行動計畫的制定與實施;

(四)其他應當實行專項績效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對政府及部門實施績效目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諮詢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估應當按照年度進行,並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

(二)評估動員和前期準備。

(三)自我測評。政府及部門依據既定的評估指標和評估標準,對績效目標及職責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我測評,撰寫績效自評報告,提交績效管理機構。

(四)指標考核。績效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機構採集和整理評估信息,匯總和查訪核實基礎資料、數據,對被評估單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五)滿意度測評。由績效管理機構組織有關機構,根據績效評估內容設計服務對象測評表和社會公眾問卷調查表,對被評估單位的績效進行滿意度測評;也可以委託具有一定資質的社會組織和機構進行。

(六)綜合評估。由績效管理機構對自我測評、指標考核、滿意度測評結果進行覆核和分析,形成評估結果,撰寫評估報告。

(七)建立評估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政府及部門的滿意度測評,應當從內部服務對象和外部服務對象兩方面進行。

內部服務對象應當包括被評估單位所屬系統的上級領導、同級部門、下級部門。

外部服務對象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社會公眾。

第二十四條 年度績效自評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績效目標以及職責的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年度績效評估報告由績效管理機構組織相關人員撰寫。

績效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績效評估指標數據的獲取情況;

(二)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

(三)實際業績與績效目標的比較;

(四)未完成績效目標的情況及其原因;

(五)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六)績效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估報告應當提交績效管理機構的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七條 年度績效評估結束後,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擬定績效考核意見,並出具績效評估意見告知書。

績效評估意見告知書應當載明績效評估結果、績效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部門對績效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績效評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績效管理機構申請覆核。

績效管理機構收到覆核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政府及部門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對政府及部門開展績效評估。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等也可以在未受委託的情況下,獨立開展對政府及部門的績效評估。

第三十條 開展績效評估,應當全面、客觀、準確地使用績效信息,不得有選擇地使用。

第四章 績效信息

第三十一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地收集績效信息,建立績效信息資料庫。

績效信息的範圍、形式、標準等,由市績效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配合績效管理機構工作,並為其收集績效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績效信息管理自動化、規範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績效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政府及部門應當建立績效信息管理公共互動平台,為公眾參與政府績效管理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績效管理機構提供績效信息,並對所提供績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拖延、拒絕、弄虛作假。

第三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等接受績效管理機構或者政府及部門委託開展績效評估的,應當對不屬於依法應當公開的績效信息予以保密,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用於評估以外的其他事項。

評估機構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公開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或者與評估結果有關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未經委託獨立開展績效評估的,應當使用依法公開的績效信息。

第五章 績效結果

第三十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對無異議的績效評估結果或者經覆核確認的評估結果,按照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政府及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估結果,採取措施,改進管理和服務,並向績效管理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 績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年度績效評估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及機構職能設定、許可權分配、協調機制、經費投入、人員編制等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建議。

第四十一條 政府及部門的績效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部門負責人職務任免、升降和工作人員獎勵、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對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問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整工作崗位;

(五)責令辭職;

(六)建議降職或者免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問責方式。

本條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上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級機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二)不正確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和部署,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三)本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

(四)未依法公開績效信息,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績效信息的;

(五)造成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國家財產嚴重損失的;

(六)違反財經紀律,情節嚴重的;

(七)發生重大決策失誤的;

(八)因疏於管理、處置不當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的;

(九)阻撓、變相阻撓績效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管理權,或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數據等績效信息的;

(十)打擊報復績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

第四十五條 績效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泄露秘密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機關、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09年5月25日召開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哈爾濱市政府績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會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所規範的內容,徵求了省委組織部、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政府績效管理是落實政府責任、提高政府效能、改善政府形象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形成正確的政績導向,建設精簡、務實、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制定有關政府績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使績效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軌道,也是必要的。該條例的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存在牴觸情況,建議本次常委會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6月10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政府績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原則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意見,同意本次常委會批准該條例。審議中,也有的組成人員對條例的篇章結構、內容、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例如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滿意度測評之前要公示經過核實、準確性高的自我測評結果和考核指標;在條例中強化聽取民眾意見,提高政府效能和幹部作風方面的規定等等。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一次會議對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會後將組成人員的修改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轉給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處理。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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