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悠久 富夙盛譽
哈佛法學院創立於一八一七年,雖然比大學部(Harvard College)建校(一六三六) 晚幾近兩百年,仍是美國最古老的法學院。傳承著常春藤盟校的盛名,哈佛大學前後曾經栽 培過七任美國總統,逾四十位教授或校友曾獲諾貝爾獎,大學部及法學院向來皆列全美排行前三名。哈佛主要校區位於麻州波士頓市郊的劍橋( Cambridge )查理士河( CharlesRiver)河畔,大學部集中於綠蔭蔽天的Harvard Yard: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構了大學部 的多彩生活,充滿名人的傳奇軼事;最古老的建築—Massachusetts Hall(一七二○),從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充當美軍軍營,到現在的校長、副校長辦公室;遊客最愛哈佛捐贈者John Harvard的「三個謊言」雕像,也總穿梭於雕樑畫棟、刻滿歷次戰爭中犧牲的哈佛人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 與 Memorial Hall 。相形之下,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學院建築素樸而多元,形貌迥異的Austinreeda、 Langdell、 Hauser、 Pound、 Griswold Hall、Lewis Center,以設計者現代主義大師Gropius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動中心 Harkness Commons ,象徵不同世代的不同風格。
三大學程,人才濟濟
與多數美國法學院一樣,哈佛法學院提供三個主要的學位學程,JD( Doctor ofJurisprudence )、LL.M.( Master of Laws )以及 S.J.D.(Doctor ofjuridical Science ) 。此三學程雖各有不同的入學資格及學位條件,但在法學院每年提供 的二五0門左右的課程 ( course)或小班討論(seminar)課中,不同學程的學生混雜一起上課。至於非學位的部分,除了來自全球各地的訪問研究 ( visiting research )之外,尚有例行短期課程,包括人權研究( Human Rights Program )、回教法研究( IslamicLegal Studies )、國際稅法研究(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協商研究(Program on Negotiation)、律師實務課程( Program of Instruction forLawyers )等。本文以下將從台灣學生之觀點,以介紹學位學程為主。LL.M
(Master of Law)LL.M.學生幾乎是台灣法律系畢業生初出國留學時唯一的選擇,其以曾在美國或外國完成法學教育者為招生對象,提供一年的進階研究機會。每年只收秋季班學生,招生在年底截 止,除了填寫申請表、提供二封推薦信、自傳( personal statement)及學校成績單外, 非英語系國家學生必須提供至少六百分以上的托福(TOEFL )測驗成績,但取得入學資格真 正的關鍵,乃係個人的學術背景、研究計畫、實務經驗或社會參與等各種條件。雖非申請條 件,但許多人都另行提供了能凸顯個人特色的其它數據(profile),諸如摘要曾經發表的學 術論文等等。舉例來說,二00一年的一百五十名學生來自全球六十六個國家,最典型的背景 乃係外交官或從政者、律師、司法官或法官助理(clerk)、國際組織工作者及已在各國法學 院任教者,具有二個以上國家法學學位者亦所在多有。以二00一年學生為例,其中包括十九 個美國人、四個台灣人,另有超過二十個以上不同國籍而已在英國劍橋或牛津法學院取得第 二個法學學位者。哈佛法學院在政策上並不歡迎已在美國其它學校的LL.M.畢業生,不過因為很多LL.M.校友反應一年學程實在太短,故目前前似正在考慮設計二年的新學程。
LL.M.一年內必須完成廿二至廿六個學分,除了春秋二季之外,還有一個月的冬季課程 ( Winter term ),每天三小時集中於同一門課。LL.M.學程並不以個人專長領域再行細 分,就台灣學生而言,選課除了必須滿足以下二項必修課程外,相當具有彈性。必修的課程 包括 :( 1 )至少修習一門美國法課程,其中一門必須是以 JD 學生為主的基本課程 (Fundamental Courses),諸如憲法、行政法、公司法、稅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刑 法、民事訴訟法、財產法等。(但如果有意考紐約州律師的話,依照紐約律師考試的規定, 必須修至少兩門以上的基礎課程,其中一門可以是針對外國學生開設的美國法導讀,此課程 在過去曾為LL.M. 的必修課,但在二000一年學生強烈抗議該課程太淺之後,已於二00二 年改為選修)。(2)論文撰寫,其中包括三種選擇:第一,撰寫六學分,一五0頁以上的長 篇論文( LL.M. Thesis ),第二,撰寫三學分,七十五頁以上的中型論文( LLMPaper),第三,撰寫一學分,二十五頁以上的小篇論文(essay)。如果該論文並非獨立研 究( independent research),而系以某課程( course )或討論課( seminar )要求 的期末報告,所得之學分數則另有不同,諸如:若僅撰寫廿五頁小篇論文,則除該課程或討 論課之學分外,雖已滿足畢業條件,但並無額外學分;若以撰寫七十五頁的中型論文為某課 程或討論課的期末報告,則除了該課程或討論課之學分外,僅可另得兩個學分。學生可就自 己對該研究問題的興趣、涉獵程度及寫作野心來進行選擇,必須及早選定指導教授決定論文 題目並簽具指導同意書。 LL.M.畢業的條件是,論文成績必須在 B-以上,論文以外的學科平 均成績亦必須在B-以上。
二○○二學年的學費為二七、五○○美金,學校估算單身學生一年的生活雜支大致上要 一八、○○○美金。
S.J.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S.J.D.申請者必須具有美國法學院 LL.M. 學位,且錄取者以哈佛畢業生為絕大多數, 因此就算在台灣已具有碩士學位或已為博士班學生,亦不可能直接申請S.J.D 。與 LL.M.學程相同,S.J.D.只收秋季班,招生多在每年四月一日截止,平均每年錄取二至十五人, 以外國學生居絕大多數。以二00一年為例,哈佛應屆LL.M.畢業生有廿八人申請,十四人錄 取。
申請成敗最大的關鍵,乃係論文計畫( Dissertation Proposal ),除包括論文主題 及研究方向外,尚須指明該論文所涵括的三至四法學或其它相關領域,並列明適當的指導教 授(經常亦系撰寫推薦信者),因此,申請者的論文計畫至少要得到三名以上的教授支持, 才有被錄取的可能。為凸顯研究潛力,申請者應該在其 LL.M. 學程中修習與論文計畫方向有關的科目,雖然並非明文條件,但幾乎所有的錄取者在哈佛的LL.M.平均成績至少在A-或B+之 間,同時亦已撰寫至少七十五頁以上、三學分、與論文計畫方向相關的 LL.M. 論文,以展現現有的初步研究成果。換言之,如果有意申請S.J.D.,則在LL.M.學期一開始,即必須決定博 士論文計畫的方向,然後依此規劃如何選課、如何撰寫LL.M.論文,並儘速與主要指導教授(通常即為LL.M.論文指導教授)討論,以決定相關法學領域及其支持教授;俟文計 劃完成後,立即請主要指導教授及其它二或三位相關領域支持教授過目並建議修改。因此, 這是一個至為辛苦緊湊的過程,絕大多數的錄取者早在赴美前已有相當清楚的研究方向甚或 初步研究成果,或者在LL.M.畢業後先申請留校研究(visiting research)一年再次申 請。
S.J.D通常為三至四年的學程,第一年必須完成論文計畫(study plan),並組成三至 四位教授的口試委員會,該論文計畫必須定期與指導教授討論,經過口試委員們的認可。一 般而言,第一年大致上修習與論文領域有關的、八學分左右的課程。在第一年至第二年間, 必須在論文寫作前完成資格考( General Examination ),得以口試或筆試之形式進行。 通過資格考後,必須在 S.J.D. 候選人及應邀教授所組成的學術討論會中發表兩次(Presentations at the S.J.D. Colloquium ),第一次不得晚於第二年,第二次必須在 畢業前。資格考後三年內必須完成平均為三至四百頁的博士論文,然後提交口試委員會進行 口試(Oral Defense)
J.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與美國多數法學院相同,J.D.學程乃係以提供三年美國基礎法學教育為目的,申請者必 須具有學士以上的學位,原則上不具有法律背景,並以美國學生為絕大多數,少數非美國籍 者,亦皆曾在美國就讀大學。既然在台灣接受大學教育者幾無可能就讀J.D.學程,本文不擬 對其詳述。簡言之,申請關鍵除在學成績、個人履歷、師長推薦之外,LSAT(Law SchoolAdmission Test)成績亦至為重要。在長春藤盟校中,似僅有哥倫比亞法學院(ColumbiaLaw School)接受該校LL.M.畢業生轉讀J.D.學程,哈佛法學院並不接受這種申請。哈佛一年錄取五百名左右 J.D. 新生,全校三個年級的 J.D. 總共大約一千五百 名,與一百五十名 LL.M.混雜上課,比例大約十比一,仍以美國 J.D. 學生占絕大多數。 當然J.D. 一年級的基礎必修課程,諸如契約法、侵權行為法、財產法、刑法等,較少LL.M. 選修,多數 LL.M.集中在個人有興趣的二、三年級 J.D. 課程或專長領域的討論課。 與多數美國法學院相同, J.D. 學生仍是哈佛法學院的主流,許多耗時超過一年的知名傳統 活動,諸如許多教授在學時皆曾參與編輯的哈佛法學雜誌 ( Harvard Law Review ) 、優勝 者將被刻名於圖書館牆上的仿真法庭競賽(Ames Moot Court Competition ), LL.M. 學 生受限於一年修業年限,並沒有參與的機會。
巍巍良師,惠我良多
哈佛法學院於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許多全球知名的訪問教授 (visiting professor)開課。憲法乃係傳統中最強的學門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Michelman美國八○年代後期,憲法理論中所謂 「共和思想復興運動」 (civic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時也被認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學在憲法理論 中的代言人。著名的憲法學Laurence H. Tribe 曾在現任總統George W. Bush的選舉爭議 中,擔任前總統選人Al Gole的顧問。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Law (現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認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於1833年問世後,美國最重要的憲法 "注釋書"(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學院第一位講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擔任里根政府時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國重要的保守派憲法學教授,認為法律自成 體系,有其獨立於社會價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學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於憲法觀點的刑事司法正義,曾參與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意見外, 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顧問。Elena Kagan專長於行政權理論及政法。
美國法律史大師Morton J. Horwitz所撰寫的兩冊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Law,貫穿美國從獨立之前到二十世紀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間法律制度與經濟發展的互動。其中第一冊於1977年出版時,更被認為提供了美國法律史一種全新的認識觀點。
批判法學派(Critical legal studies)教授們常對學生極具有啟發性即挑戰性,其中 以Duncan Kennedy與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與一般所認知的批判法學者不同的是, Duncan Kennedy與Roberto Unger都是從現行法律體系出發,揭穿既有法律體系所宣稱的價 值中立。其中Duncan Kennedy於1979年出版的文章 "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Commentaries" ,從檢視common law的基本體系與結構指出現行法律中的基本構造,如公私二元對立、實體與程式區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實則包含了維持現狀的價值決定;他的A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書是許多學生的最愛。至於Roberto Unger更從反省啟蒙之後 西方知識體系的發展,指出現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
兩位始於女性主義法學研究的女性教授頗值得一提。Martha Minow從女性主義的觀點出發,分析認同政治與憲法平等保護之間的關係,近年來更把關懷的焦點擴大至轉型正義的追 尋,從restorative justice 的角度探討轉型社會中衝突解決與族群和解的可能性與可行之 道。Janet Halley則結合女性主義與同志理論,批判既有法律體系對於女性、同志以及其它 弱勢族群的歧視。
國際法方面,Henry J. Steiner乃係人權學程(Human Rights Program)的指導教 授,亦開立國際人權法等課程。Anne-Marie Slaughter則偏重於國際關係及制度理論 (Institutionalism),她同時也是由LL.M.及S.J.D學程組成的Graduate and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導教授,不過她二00二年秋即將離開哈佛,轉到普林斯 頓(Princeton)大學的國際公共事務學院擔任院長(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甚受學生歡迎的歐體法(EU Law)及 世界貿易組織法(WTO)大師Joseph H.H. Weiler,亦於二00一年秋被紐約大學挖角。
法律經濟分析亦系哈佛相當強的一門,許多教授具有經濟與法學雙博士,並各以不同領 域為法律經濟分析之體裁,Lucian A. Bebchuk開有法律經濟分析、公司法、公司併購及重 整、資本市場等課程;Louis Kaplow則開有法律經濟分析及稅務政策等課程。 Steven M. Shavell的法律經濟分析課程亦頗受學生好評。
公司法方面,法學院院長(Dean) Robert C.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書 歷久不衰,Reinier H. Kraakman的公司法、公司財(Corporate Finance)、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John C. Coates IV的公司法,證交法,公司併購(M&A)等課程,在理論體系與實務運作上皆兼具啟發性。行為主義學派(behaviorism)、研究侵權行為 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課程則是另一絕,不斷提出對資本主義的質疑。Hal S. Scott 乃係國際財經學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的指導教授,其國際金融法、國際財經法、證券交易法等課程皆頗受歡迎。Elizabeth Warren則系知名破產法學者。
哈佛法學院的智慧財產權及科技法律課程相形稍弱,二00一年春天,學生尚集結簽名要求學校強化智財權及科技法律相關師資。William W. Fisher III所開立的智財權、比較及國際智財權法體系清晰,甚受歡迎;Jonathan Zittrain乃係法學院最年輕的教授(1995年 JD畢業生),專長領域網際網路規範、計算機法、數字財產權法等。
東亞研究中心(The 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 EALS)創辦於一九六五年,乃係美國最早的東亞研究單位之一,從事國際法比較法、以及中、日、韓東南亞之法律文化研究,經常舉辦與亞洲議題有關的討論會或學術演講。William P. Alford乃係東亞研究中心的指導教授,其開有中國法研究、國際貿易法、東亞區域法律等課程。他精通中文,對於亞洲學生非常照顧,也是許多亞洲學生撰寫學位論文或申請S.J.D.時的指導教授。
另外,哈佛法學院的協商訓練課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為知名,常在冬季學程開課,學生分組就模擬案例實際進行協商演練,相當能反映美國法學教育強調演辯協商能力 的精神。不過選修此課程須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語能力,故亞洲學生較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