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學派

哈佛學派

哈佛學派(Harvard School)是西方產業經濟學三個學派之一,是產業經濟學的主流學派;學派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學的梅森(E.Mason)教授和其弟子貝恩(J.Bain);哈佛學派主要研究市場結構,企業行為,市場績效之間的關係,並認為三者之間存在遞進制約的因果關係,主張以市場結構為主要研究對象,根據SCP範式,以市場競爭狀態和價格形成模式為評價市場績效的主要指標,推崇完全競爭和政府對壟斷的積極干預甚至阻止。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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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一段期間,哈佛大學的梅森,發展了傳統的市場結構—企業行為—經濟成果(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簡稱SCP模式)的模式,使之成為產業經濟學內容的框架。梅森認為,產業經濟學或稱產業組織理論,既要靠實踐經驗的研究和經濟制度的研究,又須要有一個理論上的分析框架,即結構—行為—成果這個框架。他特彆強調市場結構和其他客觀的市場條件的重要性,把它作為認識市場上的企業行為的關鍵。因此,他著重研究市場結構,以此作為產業經濟分析的統一基礎。

哈佛學派認為,市場結構、企業行為、市場績效三者之間的關係是:市場結構決定企業的市場行為而市場行為決定市場資源配置的績效,因此為了獲得良好的市場績效,必須採取積極的反托拉斯政策和政府管制,以改善市場結構,進而規範企業的市場行為。

西方產業經濟學主要有三個學派:哈佛學派、芝加哥學派新奧地利學派芝加哥學派與新奧地利學派正是以完全可競爭市場為模型說明,壟斷或寡頭壟斷並非不是好事。只要不是政府參與的結果,壟斷企業之所以能形成壟斷就是因為它代表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生產方式。在這種壟斷形成的過程當中,競爭力低下的企業被淘汰。當壟斷或寡頭壟斷企業達到一定規模,市場結構趨於穩定,即是最佳的有效競爭狀態。

相對的,哈佛學派則主張以市場結構為主要研究對象,根據SCP範式,即市場結構(Structure)、市場行為(Conduct)與市場績效(Performance),以市場競爭狀態和價格形成模式為評價市場績效的主要指標,推崇完全競爭和政府對壟斷的積極干預甚至阻止。

1959年,貝恩所著的第一部系統闡述產業組織理論的教科書《產業組織》出版,標誌著哈佛學派正式形成。 哈佛學派的後來學者中最著名的是貝恩,他繼續強調市場結構的重要性。特別是他研究了市場經濟中新企業進入一個產業時遇到的障礙,取得了重要成果。這個“進入障礙”和市場集中性、產品差別性三者,是市場結構的關鍵要素。 哈佛學派的特點是重視產業經濟的實踐經驗,著重研究市場結構;此外,還強調壟斷力量與一定的市場結構相聯結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產業經濟分析中的普遍性問題。

其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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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學派以實證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導出企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存在一種單向的因果聯繫:集中度的高低決定了企業的市場行為方式,而後者又決定了企業市場績效的好壞。這便是產業組織理論特有的“結構-行為-績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簡稱SCP)分析範式。按照這一範式,行業集中度高的企業總是傾向於提高價格、設定障礙,以便謀取壟斷利潤,阻礙技術進步,造成資源的非效率配置;要想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最重要的是要通過公共政策來調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場結構,限制壟斷力量的發展,保持市場適度競爭。

哈佛學派建立的SCP分析範式,為早期的產業組織理論研究提供了一套基本的分析框架,使該理論得以沿著一條大體規範的途徑發展。然而貝恩最終並沒有就SCP範式作出進一步的更為一般化的完整說明,謝勒(Scherer,1970)通過完善SCP範式中各環節的反饋效應,才使得傳統產業組織理論的SCP分析範式得到了系統完整的闡述。正如馬丁教授(Martin,1993)所指出的, 結構-行為-績效的分析範式並不是一種單一的因果關係,它需要同時考慮其它因素對結構、行為和績效的影響。貝恩的研究成功地開創了持續20年的以跨部門研究為主的經驗型產業組織分析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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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結構-行為-績效統治了主流產業組織學界近半個世紀,但其本身也有著許多難以克服的缺陷。SCP範式以靜態的實證分析方法為主要手段,以給定的產業結構為前提,將現實企業之間既存的各種差異看成是決定產業競爭狀態的外生變數,對特定企業和產業的實際行為進行靜態截面觀察,然後再將分析結果與企業的市場績效相聯繫。首先,SCP範式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不具有嚴格的理論演繹邏輯的必然性,它是基於大量觀察的經驗性描述;其次,SCP範式過於強調市場結構對市場行為的決定作用,並且不能對策略性行為的邏輯作出清楚的解釋,因素選擇並沒有窮舉,新的重要因素未被納入到框架之中,如信息、交易費用等;再次,SCP範式存在著來自數據採集和模型設計方面的天生缺陷;最後,該範式頂多只能反映出某一時期既有行業結構下的行為和績效間的特定聯繫,而並不能說明該結構的形成原因及未來發展趨勢如何。

理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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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組織理論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在西方國家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以特定產業內部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及其內在聯繫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揭示產業組織活動的內在規律性,為現實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提供決策依據,為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政策建議為目標的一門微觀套用經濟學。該理論自產生以來就一直對西方國家產業組織政策的制定產生著重要的影響。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和國際經濟貿易往來活動的加強,國際間產業經濟活動準則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並由此引起了產業組織理論的一系列新變化。

西方產業組織理論在發展過程中共出現過三個主要的學派,哈佛學派(Harvard School)、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和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交易費用理論影響下發展起來的新產業組織理論(new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chmalensee,1988;Williamson,1989;夏大慰,1999;植草益,2000)。

長期以來,人們對資源配置的認識是建立在亞當·斯密關於“看不見的手”和市場機制學說基礎上的,即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一切資源的流動都以均衡價格的高低為導向,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擾的情況下,這一流動過程將持續到社會各部門的利潤平均化時才會停止,此時資源的配置便達到了最佳均衡狀態,廠商在均衡價格體系的調節下,只需按照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投資和生產,便可以使成本達到最低,產量達於最佳,生產出來的產品剛好能夠滿足社會的需求,消費者也可以得到最多的剩餘。這種古典理論所包含的政策含義是: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市場是實現資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任何人為干預市場的做法都是不必要的。19世紀末期,以馬歇爾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看到了現實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壟斷現象,並指出壟斷會帶來壟斷利潤的產生或均衡價格的上升,妨礙資源的最優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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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又認為壟斷只不過是競爭過程中的暫時現象,長期當中,壟斷企業終將因技術進步受到阻礙而無法維持壟斷地位,從而回復到完全競爭狀態,所以長期當中調節市場均衡的決定力量仍然是市場機制這隻看不見的手。直至1936年,張伯倫(E.H.Chamberlin)和羅賓遜才在他們頗具影響的壟斷競爭理論中提出,由於存在產品的差異性,現實當中典型的市場結構並非完全競爭,而是壟斷競爭。

在壟斷競爭市場結構中,廠商具有一定的決定價格的“市場力量”,這種力量會使壟斷利潤長期大於0。因此,單靠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是不足以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而必須由政府出面對壟斷勢力加以干預,才能確保市場的適度競爭。壟斷競爭理論的提出引發了人們對一系列現實問題的深入思考,例如:政府應該用什麼樣的管制方法才能減少壟斷勢力對市場機制的逆向影響?什麼樣的市場結構才能保持適度競爭?市場結構合理化的評價標準是什麼?等等。正是在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過程中,產業組織理論得以產生和發展起來。

最早的產業組織理論見於哈佛大學的梅森(E.Mason)教授和其弟子貝恩(J.Bain)的相關研究中。1959年,貝恩所著的第一部系統闡述產業組織理論的教科書《產業組織》出版,標誌著哈佛學派正式形成。哈佛學派以實證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導出企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存在一種單向的因果聯繫:集中度的高低決定了企業的市場行為方式,而後者又決定了企業市場績效的好壞。這便是產業組織理論特有的“結構—行為—績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簡稱SCP)分析範式。按照這一分析,行業集中度高的企業總是傾向於提高價格、設定障礙,以便謀取壟斷利潤,阻礙技術進步,造成資源的非效率配置;要想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最重要的是要通過公共政策來調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場結構,限制壟斷力量的發展,保持市場適度競爭。哈佛學派建立的SCP分析範式,為早期的產業組織理論研究提供了一套基本的分析框架,使該理論得以沿著一條大體規範的途徑發展。不過在後來的發展中,SCP分析範式的內涵發生了很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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