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品牌質押的法律依據如下:
——《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
——商標專用權依法可以轉讓,適用《擔保法》第75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39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廠商名稱權依法可以轉讓,適用《擔保法》第75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品牌估值
在品牌質押之前,需要對品牌的價值進行評估。品牌價值包括品牌的交易價值和內在價值。目前國際通用的無形資產評估方法主要適用於評估品牌的交易價值,而Interbrand和CEObrand的品牌評價方法側重評價品牌的內在價值。將上述兩類不同的評價方法相結合,能夠使品牌評估的結果更為準確。
質押案例
品牌質押在國際上早有先例。例如,2006年,荷蘭跑車製造商——世爵(Spyker)與荷蘭弗里斯蘭銀行簽署了一項合作協定,其中包括向該銀行質押“世爵”品牌,獲得1250萬歐元的貸款。
在國內,北京星牌集團曾以“星”牌商標質押向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貸款500萬元;重慶桐君閣股份有限公司用“桐君閣”商標質押浦發銀行貸款2580萬元。此外,還有“莊吉”、“高邦”、“紅豆”、“採花”、“署天”、“仙客來”、“毛家飯店”、“雲中山”、“韓大姐”等商標質押貸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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