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汽車經營企業備案審核程式規定

《品牌汽車經營企業備案審核程式規定》是為加強品牌汽車經營企業的備案審核工作,規範審核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由國家工商總局出台的品牌汽車備案審核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品牌汽車經營企業的備案審核工作,規範審核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根據《行政許可法》、《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品牌汽車備案審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品牌汽車備案審核的有關法規、政策以及審核工作受理的條件、程式等檔案和規定,應及時在國家工商總局的“紅盾信息網”及辦公接待場所進行公示。

第三條 市場規範管理司重要商品市場管理處負責品牌汽車經營企業申請備案的審核工作。加強對備案的品牌汽車經營企業及汽車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對品牌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汽車經銷商申請備案的材料,按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申報品牌汽車總經銷商備案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該品牌汽車生產企業的授權證明

1、該品牌汽車生產企業的有關登記註冊證明

2、該品牌汽車的商標註冊情況或許可使用情況、外觀中文標識

3、與該品牌汽車生產企業簽定的授權契約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授權品牌汽車經銷商統一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

(五)授權品牌汽車經銷商的契約樣本

(六)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進口汽車品牌總經銷商除提供上述備案材料外,還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該品牌汽車進口的證明。

二、申報品牌汽車經銷商備案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

(二)品牌汽車供應商的授權證明

(三)售後服務措施(退賠、更換、維修、保養等內容)

(四)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第五條 對符合規定形式、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的申請應當及時受理;申請材料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出更正意見;不予受理申請備案的,應說明理由和依據。

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備案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或其他材料。

第六條 品牌汽車經營企業備案審核工作堅持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相結合的原則。書面審查主要是審查企業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備案內容的條件和要求;實地核查是指總局委託相關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市場規範管理司可直接派人會同相關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 對每份申請材料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人員應對申請材料認真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處長複審;處長三日內提出複審意見報分管副司長審核。

第八條 經分管副司長同意後,提交司長辦公會議討論,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意見。

第九條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申請,由司長簽字報總局領導批准。準予備案的,應及時發文公布備案企業名單。

第十條 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做到熱情接待,按規定辦事。不得越權審批、以權謀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場規範管理司及時報告總局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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