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詞目:和解
拼音:hé jiě
英文:compromise
基本解釋
1. [become reconciled;settle]∶
平息紛爭,重歸於好。今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不經法院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使爭吵的兩派和解
2. [settlement]∶
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定,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定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引證解釋
1. 寬和,寬容。
《荀子·王制》:“和解調通……則奸言並至,嘗試之說鋒起。” 楊倞 註:“謂寬和不拒下也。”
2. 平息紛爭,重歸於好。
①《史記·韓信盧綰列傳》:“ 匈奴冒頓大圍信 , 信數使使胡求和解。”
②唐 李肇 《唐國史補》卷上:“﹝ 李令 ﹞與 張延賞 有隙…… 德宗 嘗令 韓晉公 和解之。”
③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一》:“二人幾攘臂,一老儒和解之。”
④丁玲 《莎菲女士日記·三月十七》:“那天晚上 葦弟 賭著氣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來和解,我不覺笑了。”
3. 猶溶解。
北魏 賈思勰 《齊民要術·笨麴並酒》:“﹝作白醪酒法﹞凡三酘。濟,令清,又炊一斗米酘酒中,攪令和解。”
4、治法之一。
①即和法。詳該條。
②指用輕劑進行調治。《傷寒論·辨霍亂病脈證並治》:“吐利止,而身病不休者,當訊息和解其外,宜桂枝湯小和之。”
5、 破產程式 進行中的和解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喪失償債能力的債務人和債權人直接在相互諒解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就延期、分期清償債務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債務達成協定,以中止破產程式防止債務人破產的制度
是破產法上的法律行為,被看作了結債務的強制契約。有的國家規定為申請破產後的必經程式,不經和解,不得向法院起訴。有的國家規定為破產程式中必須進行的活動。這種和解也有兩種:破產訴訟前的和解,是訴訟外的和解;破產程式中的和解,是訴訟上的和解。
和解在破產流程中的位置圖:
法律含義
民事訴訟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或者一方讓步,以解決雙方的爭執的活動。亦稱和息。在中國,和解與調解不同,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達成協定,沒有第三者參加;調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民眾或者民眾組織,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有團結互讓的優良傳統。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權十分關心民眾的團結,無論在蘇區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還是解放區,都一貫倡導用和解的辦法解決爭執,並預防爭執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更在全國範圍內加以提倡。可分為:
訴訟前的和解 指發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定,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和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但是,和解所依據的檔案,事後發現是偽造或塗改的;和解事件已為法院判決所確定,而當事人於和解時不知情的;當事人對重要的爭執有重大誤解而達成協定的,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和解。
訴訟中的和解 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互相協商,達成協定,解決雙方的爭執。這種和解不問訴訟程式進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都可進行。可以就整個訴訟標的達成協定,也可就訴訟上的個別問題達成協定。訴訟中的和解協定經法院審查批准,當事人簽名蓋章,即發生效力,結束訴訟程式的全部或一部。結束全部程式的,即視為當事人撤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還把自行和解作為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該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第181條規定,在執行程式中,還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協定的,執行員將協定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定,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西方許多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對和解也有所規定。可分為:
訴訟外的和解 法國1806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第127條規定,在訴訟進行的整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動地或在法庭建議下進行和解。前者是訴訟外的和解,稱為諾成契約,即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就能成立的契約。
訴訟上的和解 即上述法典同條規定的在法庭建議下進行的和解。由法官主持,有時還可由法官代擬和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