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地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地區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地區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根據國家社團管理規定,負責地區性社團、跨縣(市)社團及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規範會費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出社團組織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根據國家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規,負責地、縣(市)單位所屬或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
四、主管全地球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
五、負責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指導全地區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
九、負責全地區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管理工作
十、承辦全地區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地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承辦與毗鄰地州邊界勘界工作;負責全地區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地區內邊界爭議和糾紛;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規範全地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一、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地區社會福利發展規劃
十二、負責全地區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辦地委、行署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地委登記管理科
優撫安置科
救災救濟科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