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蘭副都統轄區

1879年8月18日(清光緒五年七月初一日),裁撤呼蘭城守尉,改設呼蘭副都統。 1885年(清光緒十一年),於呼蘭副都統轄區北團林子設定綏化廳。 因此,1906年2月15日(清光緒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清廷批准,裁撤呼蘭副都統。

呼蘭副都統轄區清代,黑龍江將軍轄區下設的二級政區。副都統駐呼蘭城。呼蘭城,以呼蘭河得名。呼蘭,滿語意為“煙囪”。1734年12月27日(清雍正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批准建呼蘭城,由齊齊哈爾、伯都訥城移撥官兵500名編為八旗駐防,設呼蘭城守尉1員,管轄呼蘭一帶鎮兵和官屯。1862年12月30日(清同治元年十一月初十日)清廷批准,設定呼蘭廳。翌年,正式設定呼蘭廳,廳署與城守尉同駐呼蘭城。1864年(清同治三年),呼蘭廳遷至巴彥蘇蘇(今巴彥縣)。1879年8月18日(清光緒五年七月初一日),裁撤呼蘭城守尉,改設呼蘭副都統。旋即調理琿副都統依克唐阿為呼蘭副都統。呼蘭副都統轄區範圍,東至小興安嶺南段西麓,西界杜爾伯特旗,南臨松花江,北到通肯河流域,包括今呼蘭、蘭西、綏化、海倫、拜泉、巴彥、鐵力、木蘭、通河、湯原等縣(市)。1885年(清光緒十一年),於呼蘭副都統轄區北團林子設定綏化廳。1899年(清光緒二十五年),將今海倫、青岡、拜泉一帶劃出,設定通肯副都統轄區,而呼蘭副都統轄區相對縮小。1905年(清光緒三十一年),綏化廳升改綏化府,呼蘭廳升改呼蘭府(移駐呼蘭城);添設巴彥州、木蘭縣、蘭西縣,均隸於呼蘭府,並設定綏蘭海兵備道(道署駐綏化府城),管轄呼蘭、綏化、海倫一帶地方。因此,1906年2月15日(清光緒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清廷批准,裁撤呼蘭副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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