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計畫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六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監督與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經200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市級儲備糧油(以下簡稱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保證其品種落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我市糧油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油的巨觀調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人民政府用於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總量平衡,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儲備。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有關政策要求和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需求等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油的監督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確保市級儲備糧油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七條 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儲存和輪換費用等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市級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農發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辦法》的要求,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承儲市級儲備糧油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負責對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油進行輪換和管理,並承擔品種落實、質量完好和儲存安全的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利息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計畫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建立,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市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油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定市級儲備糧油的收購、銷售計畫,並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發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營業部,分解下達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規模、品種和質量標準組織入庫。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效倉容量必須大於承儲規模;
(二)確保儲備糧食全部入倉儲存,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三)具備與承儲規模、承儲品種相適應的糧油出入庫、通風熏蒸和降水等設備設施;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油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油儲存期間溫度、水份、蟲害密度等條件;
(五)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油保管、檢驗、防治等專業人員;
(六)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具備農發行貸款資格,達到規定的信用等級標準,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的選擇和分布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儲存安全、交通方便,便於推陳儲新、避免迂迴運輸,有利於降低成本費用,便於監管的原則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不得將儲備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油保管帳、會計帳、統計帳三帳相符,帳面數和庫存實物相符。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儲備糧油的管理規定、國家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溫度、水份、蟲情等糧情檢測儲存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測儀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要對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定期檢查,品質檢驗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向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儲存庫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油陳化、霉變或酸敗等。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清償債務,不得參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承儲企業依法和根據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拍賣、租賃、重組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整另儲。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儲存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一條 市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發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營業部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建立市級儲備糧油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中央儲備糧的損失損耗處理辦法制定。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均衡輪換制度。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糧油政策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利益。輪換時要科學分析市場價格,依據實際情況分別採取先購後銷、先銷後購或隨購隨銷等多種方式進行均衡輪換,切實做到保證質量、節約費用、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十三條 輪換市級儲備糧油要以糧油理化檢測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標準。本市參考儲存年限,小麥3至5年;玉米2至3年;食油1至2年。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前必須經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根據市級儲備糧油檢驗結果和儲存年限,於每年1月10日前書面提出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的品種、數量等,並附有關檢驗報告和相關資料,報經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時,承儲企業必須將市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報農發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營業部。承儲企業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登記簿、台帳、倉、囤、垛、專卡和專帳。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後,要及時更換糧油管理台帳和倉、囤、垛、專卡,調整其相關內容,並書面上報市級儲備糧油輪換驗收申請。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進行輪換驗收。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因先銷後購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對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承儲企業必須提前報經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費用補貼按照國家規定的補貼標準執行。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二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市級儲備糧油預警機制,建立動用市級儲備糧油應急預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市級儲備糧油的市場監督、信息採集等監測工作,適時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市級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並下達動用命令。
市各有關部門和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命令。
第六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承儲企業依照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承儲企業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油的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執行情況;
(三)查閱市級儲備糧油經營、倉儲、管理等有關資料和憑證;
(四)檢查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或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四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品種、質量、安全儲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處理,同時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將取消其承儲任務,調出其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對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及時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不及時撥付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儲存和輪換費用補貼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市級儲備糧的情況,不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騙取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利息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儲存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油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油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以及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市級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油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儲存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