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人口素質,減輕社會及痴呆傻人家庭負擔,根據國家人口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痴呆傻人同時具有下列特徵:
(一)由於家庭遺傳、近親結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響等原因先天形成;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
(三)語言、記憶、定向、思維等存在行為障礙。
第三條 禁止痴呆傻人生育。
痴呆傻人必須施行絕育手術後方準結婚。結婚雙方均為痴呆傻人的,對女方施行絕育手術,一方為痴呆傻人的,只對痴呆傻人施行絕育手術。
第四條 對本規定公布前已結婚的有生育能力的痴呆傻人,依照第三條規定施行絕育手術。
第五條 對已懷孕的痴呆傻婦女,必須施行終止妊娠和絕育手術。
第六條 對難以確認為本規定所稱痴呆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檢查診斷。
第七條 按本規定對痴呆傻人進行的檢查診斷和手術一律免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畫生育、衛生行政和民政部門以及醫療保健單位要做好社會調查、婚前檢查、遺傳諮詢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預防痴呆傻人的出生。
第九條 對已施行絕育手術的已婚無子女的痴呆傻夫婦,經批准,可以抱養一個小孩。
第十條 對違反規定造成痴呆傻人生育的直接責任人,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呼和浩特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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