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1951年入伍,轉業後任區公所財政助理員、縣政府人事科幹事、副科長、科長,縣委落實辦副主任、主任,縣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縣政協第二至四屆副主席、黨組成員等職。從事人事工作17年,落實政策工作10年,在縣委領導下,根據黨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和政策原則,較好地完成了平和縣在反右、審於、肅反等運動中的冤假錯案1000多人的落實政策工作;在落實地下黨工作中,平反了一批冤假錯案,較好地解決了平和縣地下黨的歷史遺留問題。從事組織工作7年,在縣委的領導下,認真抓好縣級機構改革,把縣、鄉二級領導班子按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要求建設好。經過3年的認真選拔、調整充實,縣、鄉兩級領導班子從年齡和文化知識、專業結構上達到了上級的要求。
從業經歷
從事政協工作10年,認真抓好成立伊始的縣政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制定了一系列機關管理制度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有關制度,使縣政協履行職能初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分管提案工作,注重抓好提案質量和辦理質量,3屆共收到提案552件,1989年以後年年辦復率達到100%;分管的文史工作10年出版10輯《平和文史資料》,載文258篇,為縣政協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建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