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公約

吵架公約

網路上流傳一份《吵架公約》,一些“80後”小夫妻將其作為“家規”執行。婚姻指導師表示,《吵架公約》具有實際指導意義,如果嚴格按照公約執行,吵架非但傷不了夫妻感情,還會把事情解決好。

基本信息

簡介

公約中規定包括“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等條款。

案例

吵架公約
吵架公約
家住瀋陽市皇姑區的陳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對“80後”的小夫妻,結婚兩年來,經常為一些瑣事吵架。陳女士說一個月前,她在網上看到《吵架公約》,很多人都在上邊留言,有人說用了方法不錯,於是她列印下來貼在家裡。

陳女士說:“前幾天,因為做家務的事情我們又吵架了,這次他先道歉,然後帶著我去散心。”據陳女士介紹,原本他們夫妻一個月能吵架10次,現在已經減少到3次,兩個人決定,把《吵架公約》作為家規執行。

家住鐵西區的劉先生也是“80後”的丈夫,他說自己從網友那得到《吵架公約》後,認真學習,每次吵架後,都主動和妻子道歉,不但沒傷害感情,反倒讓兩個人的感情加深。 在一家門戶網上,網名為“大海的頭”這樣評價《吵架公約》:“這是一份經得起實踐檢驗和理論推敲的公約,它是一次次冷戰和罰站之後,經驗和智慧的結晶……”

專家解讀

瀋陽市婚姻家庭指導師張麗看過這份公約後表示,《吵架公約》的內容其實是夫妻相處的一些指導方法,具有實際指導意義,很多方法在實際中能收到效果。張麗舉例說,如果夫妻雙方吵架時互不相讓,就好比兩杯滿滿的水,都想互相倒到對方的杯中,根本倒不進去,只能再拿一個杯子,這個新拿的杯子就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張麗還解釋說,兩個人吵架要積極想辦法,如一味地沉默、逃避,只能讓戰爭升級,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用友善的態度找出問題,然後解決問題。

作為家規執行

.“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

家住瀋陽市皇姑區的陳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對“80後”的小夫妻,結婚兩年來,經常為一些瑣事吵架。 近日,陳女士告訴記者,一個月前,她在網上看到《吵架公約》,很多人都在上邊留言,有人說用了方法不錯,於是她列印下來貼在家裡。 陳女士說:“前幾天,因為做家務的事情我們又吵架了,這次他先道歉,然後帶著我去散心。” 據陳女士介紹,原本他們夫妻一個月能吵架10次,現在已經減少到3次,兩個人決定,把《吵架公約》作為家規執行。 家住鐵西區的劉先生也是“80後”的丈夫,他說自己從網友那得到《吵架公約》後,認真學習,每次吵架後,都主動和妻子道歉,不但沒傷害感情,反倒讓兩個人的感情加深。

記者在一家門戶網上看到,網名為“大海的頭”這樣評價《吵架公約》:“這是一份經得起實踐檢驗和理論推敲的公約,它是一次次冷戰和罰站之後,經驗和智慧的結晶……”

指導意義

歌詞說“相愛容易相處難”,熱戀中的男女免不了海誓山盟,可當居家過日子時,雙方又不免磕磕碰碰。如何處理好夫妻關係,近日網上流傳的《吵架公約》倍受年輕人熱捧,甚至一些80後夫妻將其當作“家規”執行。
以前,如果夫妻間發生不愉快的事情,相互對付的辦法往往是冷戰、精神虐待、離家出走甚至對簿公堂,草率離婚,把原本簡單的事情弄複雜了。現在,很多年輕人將這份《吵架公約》視為圭臬,此後,明顯感到吵架減少了,和解順暢了,家庭和睦了。由此看來,《吵架公約》的實用功能不可小覤。
其實,《吵架公約》條款並不多,只有短短10條,其核心內容無非就是互敬、互愛、互讓、互諒等,這與抗戰期間周恩來與鄧穎超制定出的夫妻生活 “八互”,並無多少本質區別,但由於《吵架公約》與時俱進,考慮到青年男女行事特點,貼近年輕人生活實際,語言風趣幽默,處理方式“行俠仗義”,因而更受年輕人的追捧。
當然,品讀《吵架公約》,其中充斥著霸王條款,如“男方必須先哄女方”、“ 男方不準掛電話”等,這不禁讓人想起曾經流行的《愛妻公約》:第一條,.老婆永遠是對的;第二條,如有異議,請參照第一條執行。因此,有人認為這個公約顯失公平,它破壞了男女平等,夫妻民主的規則,更像是女權時代的霸王協定。因此,自然遭到了大部分男性同胞和社會學家的反對。

內容

吵架公約吵架公約

1.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不管誰對誰錯,只要一吵架,男方必須先輕聲輕氣哄女方一次,女方才能馬上冷靜下來,否則女方一看到男方哇啦哇啦,女方也忍不住哇啦哇啦,一旦造成嚴重後果,全部由男方負責。
3.在家裡吵架不準一走了之,實在要走,不得走出小區,不許不帶手機和關機。
4.有錯一方要主動道歉,無錯一方在有錯方道歉並補償後要儘快原諒對方。
5.雙方都有錯時要互相檢討,道歉後由男方主動提出帶女方出去散心。
6.要出氣,不準砸東西,只能吃東西,實在手癢只能砸枕頭。
7.吵架儘量不隔夜,女方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就算女方百般推讓,男方一定要哄到女方睡著。
8.每周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因為大家經常吵架都很辛苦,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
9.吵架時男方不準掛電話,吵架時女方如果掛了電話,男方必須在1分鐘內打給女方,電話不通打手機,屢掛屢打,每次掛電話次數不大於3次。

10.男方可以儘量遷就女方,但不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遭到人身傷害時,則有權自衛。
(公約條款暫時為吵架時,以上這幾條,可由雙方無理由無時間限制的更改,雙方都有權利提出異議,異議是否被採納最終解釋權歸雙方,必要時可由親屬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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