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69年11月―1973年09月,嵩縣五七學校、葡萄糖廠、縣食品廠、洛陽地區梨園煤礦工人;
1973年09月―1977年09月,武漢鋼鐵學院學生;
1977年09月―1979年07月,在院師資班脫產學習;
1979年07月―1981年01月,武漢鋼鐵學院教師;
1981年01月―1982年02月,洛陽耐火材料廠技校教研組長、團總支書記;
1982年02月―1994年10月,洛陽耐火材料廠團委副書記、黨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黨委書記兼副廠長(1986年02月―1986年07月,省委黨校學習;1992年02月―1992年07月,省委黨校學習;);
1994年10月―1997年05月,三門峽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副書記兼組織部長(1993年09月―1997年06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政經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7年05月―2001年12月,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黨組書記;
2001年12月―2010年10月,中共濮陽市委書記;
2010年10月—2011年06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2011年06月—2014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
中共河南省委第七、八屆省委委員,河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常委,黨的十六大、十七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南省濮陽市原市委書記吳靈臣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一審開庭
2016年4月26日,吳靈臣受賄案在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 200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吳靈臣利用其先後擔任濮陽市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1574.3萬元、美元19萬元、歐元8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判處濮陽市原市委書記吳靈臣有期徒刑十五年。吳靈臣利用擔任濮陽市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科教文衛委副主任、環資委主任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1574.3萬元、19萬美元、8000歐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