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簡介
吳一貫,字道夫,據以下正史,應是生於1457-1465(明天順,折算據《辭海》附錄.中國歷史紀年表。下同 )年間,卒於1491-1521(明正德)之初年,確切未考。吳一貫祖籍明潮州府揭陽縣曲溪人(今屬廣東省揭陽市揭東縣),後徙居明潮州府海陽縣上莆都(今屬潮州市潮安縣彩塘鎮水美村)。吳一貫幼年家貧,曾隨其母流落於饒平縣澳頭(今屬潮州市饒平縣,見李宏新《1991:潮汕分市紀事》附錄.潮汕地區歷史沿革),被該村村長鄭瑤所喜愛,被收留為義子,於澳頭入塾讀書。16歲入泮,1477年(明成化十三年)丁酉科舉人,1481(明成化十七年)辛丑科進士,授江西上高縣知縣,因有直聲,擢升御史,至弘治年間,先後任浙江、福建、南畿(約今江蘇、安徽)按察使,後又擢升大理寺右丞。
明正德初年,吳一貫任江西按察副使,因討華林賊有功,得以晉升為按察使。行軍至江西奉新途中,卒。據史、志及今人相關論述,均未見有其論述的記載。
相關事件
吳一貫,於1481年(明成化十七年)中成化辛丑科進士。初任上高縣知縣,勤慎廉能,興辦學館,清除奸孽,百姓所所擾,很有治績,於是提升為御史。明孝宗弘治年間,先後出任浙江、福建、南畿按察使。在任罷黜貪墨,均徭靖寇,所至肅然。升為大理寺右丞。
吳一貫升為大理寺右丞,提畿輔河南鬧饑荒,他奏請撥粟20萬石以賑災民,另奏請撥2萬石發給京城和昌平民眾。還曾奉命經略邊務,上安邊策數萬言,“皆見採用”。他多次被派出賑恤災民,深入災區,事必親躬,關心民眾疾苦,事半功倍,深受各處災民愛戴。
1504(明弘治十七年)九月,明孝宗命令吳一貫、錦衣衛楊玉會同新任巡按余濂赴遼東,查都指揮僉事張天祥所部泰寧衛戍兵射傷海西貢使,而以掩殺其他衛營戍兵38人抵代邀功一案。經吳一貫等實地勘查,盡得其實,張天祥畏罪斃於獄。其叔張洪,買通宦官劉瑾所掌握之東廠,反證吳一貫所勘皆誣。因其時劉瑾為孝宗所寵用,權傾朝野,結黨營私,曾執朝士300餘人下獄。而身為大理寺少卿的吳一貫,不滿劉瑾的奸行,曾當朝直言予以彈劾,致劉瑾懷恨在心,故借張天祥案以構陷,使孝宗信其誣告,竟以“苟功罪不明,邊臣孰肯效力”為由,盡反前獄,並親臨午門審問吳一貫,欲抵一貫死罪。幸尚書閔矽、御史戴珊力救奏免,被貶雲南嵩明州為同知。
明正德初年,吳一貫升江西按察副使,因討伐以江西華林山為中心的“華林軍”(華林起義軍)有功,進官按察使,行軍至江西奉新縣病逝。因起義軍曾於1511年(正德六年)攻占瑞州府城(今高安),1511年(正德七年),明軍才破華林軍,故吳一貫應卒於此期間。後奉新、高安兩縣士民,敬仰他一生正直無私、清正廉明,為他建忠節祠永祀,吳一貫也名載《潮州府志.人物傳》。
軼事典故
•忤權奸毆折齒
傳說吳一貫曾抗忤壽寧候,“毆之折齒”。太后震怒之下,欲置之於死地。弘治皇帝為他申辯,“直之獲免”。傳說是這樣的:
弘治初年,國舅壽守侯張鶴齡與其弟建昌侯張延齡,依仗其姐孝康皇后,注籍宮禁,因而肆無忌憚,縱容其家人巧取豪奪,為非作歹,內外朝臣敢怒而不敢言,孝宗皇帝又礙於皇后面子而不過問,偏偏遇到了鯁直無畏的吳一貫。當他巡按浙閩回朝時,便敢於當面數落張延齡的奸行,言至激憤時,還將其推倒,致跌折其齒,因而惹怒了張皇后,必欲將吳一貫置於死地。後因孝宗嘉其諍言,才憐之獲免。至1533(嘉靖十二年),張鶴齡、張延齡終以罪除去侯爵,下獄論死。
•一怒貶土地公
彩塘鎮水美村,明朝時候出了一個吳一貫,吳一貫少時每天上學常常帶皮球在路上玩,但不敢把皮球帶進書齋,就把它寄放在私塾旁邊的土地廟裡,還對土地說:“老伯公,請你代我保管皮球,放學我就拿走。”一連兩三天,天天都如此。
可是有一天,土地公外出遊玩,沒有把球管好,被一個頑童偷走了。中午放學時,吳一貫找不著球,生氣的訓斥土地公說:“枉你身為土地,白食人間煙火,連一個小小的皮球都管不好,還說什麼保佑鄉民?我貶你到北海去充軍十年!”被他這一貶,土地公從此就不靈了。
吳一貫怒貶土地公以後,再也找不到新的球來玩了。他每天專心致志苦讀,後來考中了進士,當了官。有一天,出巡路過北海地帶,忽見一個老漢攔路喊冤。呈上一紙狀詞。寫著,:“瀆職受賄,充軍伏罪,十年期滿,乞望赦回!今後自當,將民護衛,忠於職守,立功補過!”吳一貫見這老漢有些面熟,一時又記不起他是何人;一問,才知原來是家鄉的土地公,心中到有些不安起來。他見老漢衣衫襤褸。便說:“我贈你錦袍烏靴回去,並把北海特產‘番萍’也帶回廟前溪塘去放養。”土地叩頭而去。
自此以後,水美土地廟的鄉火又旺起來,土地公被鄉民妝上錦袍烏靴,它又靈了,廟前還多了一溪番萍。
史籍記載
•張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列傳六十八“吳一貫”:
吳一貫,字道夫,海陽人。成化十七年進士。由上高知縣擢御史。弘治中,歷按浙江、福建、南畿,以強幹聞。擢大理右寺丞。畿輔、河南飢,請發粟二十萬石以振,又別請二萬石給京邑及昌平民。既謫官,正德初,遷江西副使。討華林賊有功,進按察使。行軍至奉新卒,士民立忠節祠祀焉。
•張廷玉《明史》卷一十五.本紀第十五孝宗“弘治十四年”事涉吳一貫:
冬十一月癸巳,分遣侍郎何鑒、大理寺丞 吳一貫振恤兩畿、山東、河南饑民。
•張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列傳六十八“王獻臣”事涉吳一貫:
十七年,復以張天祥事被逮。天祥者,遼東都指揮僉事斌孫也。斌以罪廢,天祥入粟得祖官。有泰寧衛部十餘騎射傷海西貢使,天祥出毛喇關掩殺他衛三十八人以歸,指為射貢使者。巡撫張鼐等奏捷,獻臣疑之。方移牒駁勘,會斌婦弟指揮張茂及子欽與天祥有郤,詐為前屯衛文書呈獻臣,具言劫營事。獻臣即以聞。未報,而獻臣被征。帝命大理丞 吳一貫、錦衣指揮楊玉會新按臣余氵廉勘之,盡得其實。斌等皆論死,天祥斃於獄。
天祥叔父洪屢訟冤,帝密令東廠廉其事,還奏所勘皆誣。帝信之,欲盡反前獄,召內閣劉健等,出東廠揭帖示之,命盡逮 一貫等會訊闕下。健等言東廠揭帖不可行於外。既退,復爭之。帝再召見,責健等。健對曰:“獄經法司讞,皆公卿士大夫,言足信。”帝曰:“法司斷獄不當,身且不保,言足信乎?”謝遷曰:“事當從眾,若一二人言,安可信?”健等又言眾證遠,不可悉逮。帝曰:“此大獄,逮千人何恤。苟功罪不明,邊臣孰肯效力者?”健等再四爭執,見帝聲色厲,終不敢深言東廠非。 一貫等既至,帝親御午門鞫之,欲抵一貫死。閔珪、載珊力救,乃謫嵩明州同知,獻臣廣東驛丞,氵廉雲南布政司照磨,茂父子論死,而斌免,洪反得論功。武宗立,獻臣遷永嘉知縣。
•張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三列傳七十一“閔珪”事涉吳一貫:
珪久為法官,議獄皆會情比律,歸於仁恕。宣府妖人李道明聚眾燒香,巡撫劉聰信千戶黃珍言,株連數十家,謂道明將引北寇攻宣府。及逮訊無驗,珪乃止坐道明一人,余悉得釋,而抵珍罪,聰亦下獄貶官。帝之親鞫 吳一貫也,將置大辟,珪進曰:“ 一貫推案不實,罪當徒。”帝不允,珪執如初。帝怒,戴珊從旁解之。帝乃霽威,令更擬。珪終以原擬上,帝不悅,召語劉大夏。對曰:“刑官執法乃其職,未可深罪。”帝默然久之,曰:“朕亦知珪老成不易得,但此事太執耳。”卒如珪議。
•清.光緒.盧獻猷《海陽縣誌》卷三十六·列傳五“吳一貫”:
吳一貫,字道夫。成化丁酉舉人,辛丑進士。知上高縣,勤慎廉能,興學除奸,吏不敢欺,民無所擾。擢御史。宏治中,歷按浙江、福建、南畿,以強幹聞。罷黜貪墨,均徭役,平漳寇,所至肅然。擢大理右寺丞。畿輔河南飢,請發粟二十萬石以賑,又別請二萬石給京邑及昌平民。曾奉使經略邊務,上《安邊策》數萬言,皆見採用。先是張天祥者,遼東都指揮僉事斌孫也。斌以罪廢,天祥入粟得祖官。有泰寧衛部落,射傷海西貢使,天祥出毛喇關,掩殺他衛三十八人,指為射貢使者。巡撫張鼐奏捷。會指揮張茂及子欽,與天祥有隙,發其事。帝命一貫往勘得實,斌等論死,天祥斃於獄。天祥叔父洪訟冤。帝密令東廠廉其事,還奏所勘皆誣。帝信之,召內閣劉健等,出東廠揭貼,命盡逮一貫等。健等言東廠揭貼不可行於外,且獄經法司讞,皆士大夫,言足信。帝曰,法司斷獄不當,身且不保,言足信乎?健等又言眾證遠不可悉逮。帝曰,此大獄,逮千人何恤?苟功罪不明,邊臣孰肯效力者。健等見帝聲色俱厲,終不敢深言東廠非。一貫既至,帝親御午門鞠之,欲抵以死罪。閔珪進曰,一貫推案不實,罪當徙。帝不允,令更擬。終以原擬上,乃謫嵩明州同知。正德初,遷江西按察副使,討華林賊有功,晉按察使。行軍至奉新,卒。士民立忠節祠祀焉。
謹案阮志。據黃志稱,一貫以直忤劉瑾,今核張天祥獄在宏治十七年,當時劉瑾未用,事所指東廠,非瑾也,據明史通鑑輯覽訂正。
歷史評價
吳一貫剛直不阿,敢忤權奸,為官清正廉明,深得人民敬仰,由於有功於民,明史及方誌皆言“士民為其立忠節祠祀焉”,乾隆《潮州府志·坊表》:“大理少卿坊,在大街。為大理少卿吳一貫建。”
“大理少卿”坊原在潮州市太平路灶巷口。坊字南鐫“經略邊務”。“大理少卿”眉枋鐫“繡衣”;“經略邊務”眉枋鐫“廉憲”,旁鐫“莆田周宣書”。大理寺為明代中央司法複審機關,其司法地位,甚至高於刑部。少卿為副職。“繡衣”,官名“繡衣直指”的省稱。漢武帝末年各地農民起義,特派官員衣繡衣,杖斧持節,發兵鎮壓,並有權誅殺鎮壓起義不力的地方官員,由侍御史擔任,亦稱繡衣御史。後為御史之尊稱。“經略”,經營治理;籌劃,謀劃。“廉憲”,廉訪、憲台的省稱。廉訪,按察使的尊稱,因元代之肅政廉訪使與按察使之職掌相似。憲台,御史台的別稱。坊字不僅將吳氏重要官職標明,南北八個坊字更是點出他宦途的輝煌時期。 坊為四柱三門結構,明間二正柱之上置次間屋面,左右屋檐前置石獅一對,額坊之上為石刻月梁,上枋承托石蓋屋面,屋脊正中間為二短柱和一豎直石肚,其上又是一小石作屋面,正樓下正中“恩榮”牌一塊。
坊建於“嘉靖癸巳”,即1533年(明嘉靖十二年)。拆卸於建國後1950年。已按原貌重建於太平路義井巷口南側。坊額左鐫“潮州知府丘其仁、通判黃洪、推官秦僎,海陽知縣朱海楨、縣丞何鳴鳳。嘉靖癸巳春立”。下枋鐫“明大理少卿吳一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