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權利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或同志運動,是指一批鬆散結合的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團體與政治行動者,追求來自社會對於非異性戀(同性戀與雙性戀)與跨性別的接受、包容與平等。儘管這個運動通常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運動成員也會爭取其他不一定會被定義為同性戀的人的權利。

同性戀權利運動的簡介

他們的觀點對某些人來說具有爭議性,而同性戀權利運\動受到的反對有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傳統上—但並非全然—是右派人士)。

在台灣通常會使用同志運動這個名詞來代表同性戀權利運\動。它的好處是在於「同志」不一定指稱同性戀,它也可以指稱雙性戀、跨性別,甚至其他如BDSM社群這類的性異議者(請比較酷兒條目)。於是同志運動就變得能夠讓所有性弱勢者參與其中,並且結合各個弱勢族群的資源而更為壯大。另外一個使用同志運\動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同性戀這個名詞在台灣社會中長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會運動成員通常會避免這個名詞的使用。
雖然同性戀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種對同性戀的非理性恐懼與/或仇恨)不單只是對同性戀,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危險的。
負面的描繪同性戀的形象(意即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或甚至完全就是惡意的。
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說,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
嘗試改變性傾向如果不是危險的企圖,那頂多也只是一種誤導(請見走出埃及(Ex-gay movement)條目與補償療法(Reparative therapy)條目)。
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歷史與成就

同性戀權利運動的興起是為了回應被同性戀權利活動分子稱為的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和“偏見”。
最先的一次同性戀權利運動發生在二戰前的德國,以Magnus Hirschfeld為中心。這次同性戀權利運動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納粹運動鎮壓(參看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
在美國,緊接著二戰結束後的幾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步伐。在這段時間裡,阿爾佛雷德·金塞發表了《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書,這是第一本以科學眼光研究性主題的著作。金塞通過大量的研究發表了一個驚人論斷:總人口中大約有10%的人是同性戀者,直接向當時流行的觀念提出了質疑。在這本著作發表以前,同性戀通常不會成為討論作的主題,但是在它發表之後,同性戀話題開始出現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時代雜誌》(''Time Magazine'')、《生活雜誌》(''Life Magazine'')等中。
雖然同性戀話題進入了主流雜誌的討論中,但是直到20世紀60年代以前,社會的意識或法律都沒有多少的改變。直到60年代的“性革命”。這是一段很多社會領域放生巨變的時期,包括性方面。
這些著作,連同二戰後開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戀社區開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戀者也開始意識到他們是作為社會少數族群而不是一些少數的“性別顛倒”的孤島而存在。雖然在20世紀早期,同性戀酒吧就已經存在,但是數量仍然很小。
20世紀50年到到60年代,隨著同性戀社區的發展,同性戀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戀身份認同的加深,同性戀開始對他們的作為社會“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滿。然而,在60年代晚期以前,他們仍然只有很少的社會力量。
1969年的石牆騷亂被認為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出發點。當時所有相關的秘密變化都達到了轉折點。同性戀者開始大規模的組織起來要求合法的地位、社會認同和平等。
石牆騷動的一個後果是“同性戀解放陣線”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於紐約市)。這個組織的“一個同性戀者的宣言”(A Gay Manifesto)為剛剛形成的同性戀運動設立了目標。陣線的分支開始遍及全美。這些組織成為全球各種爭取同性戀平等權利的組織創立的基礎。
今天,保衛同性戀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視是美國同性戀權利的主要議題,他們把這些描述為人權的本質。確實,在美國最有影響力的同性戀權利組織之一就稱為“人權戰線”(Human Rights Campaign)。其他的同性戀權利組織包括“全國男女同性戀工作組織”(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NGLTF),“同性戀的雙親和朋友”(Parent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PFLAG)和“反誹謗男女同性戀聯盟”(Gay and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GLAAD)。
同性戀運動在一些地區取得了成效。雞奸法在美國很多州都於20世紀被取代或推翻(根據2003年的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雞姦法都被判為使違憲的)。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們的非歧視規定中增加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在一些地區,對同性戀的暴力被視為是仇恨罪行,並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美國的佛蒙特州,加拿大的 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歐洲的一些國家為婚姻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公民結合(civil union)。荷蘭和比利時允許同性婚姻;加拿大承認兩個同性間的共同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s)。最近的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聯邦政府在未來兩年內為同性戀者提供完全的權利。同性戀在一些地區可以領養子女,雖然只有很少的地方允許他們可以與伴侶一起領養子女。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變化正在進行著。正面和寫實的同性戀角色在電視和電影上開始增多。
在美國,反對同性戀權利運動發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基督教權利和其他保守人士,通常是受到共和黨的支持。
在美國,在私營企業中,沒有防止雇員因為性取向受到就業歧視的聯邦法律。但是,目前大多數美國的跨國大公司(例如IBM、微軟、福特汽車、可口可樂、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內部的基於性傾向的反歧視政策,適用於公司內部的就業、福利、升職、工作環境和公司文化、公司決策等各方面。並且,在14個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超過140個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視的禁令。直到2003年7月,頒布有在私營企業中禁止機遇性取向的歧視的地方有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夏威夷州、馬里蘭州、麻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新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羅得島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設施。一個禁止全美範圍內反同性戀就業歧視的議案已經交給美國國會討論,也就是所謂的《就業非歧視法案》(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ENDA)。但是在當前由共和黨控制的國會中通過該法案的前景並不明朗。
1998年3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對''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決中表示,聯邦法律對發生在工作中的性騷擾,無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同樣適用。但是,較低級的法院關於這個判決是否適用於有反同性戀意圖的騷擾仍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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