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63號
【發布日期】1987-12-25
【生效日期】1987-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1987年12月25日吉政發〔1987〕163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車船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有租賃關係的,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納稅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納稅;無租賃關係的,由使用人納稅。
第三條 車輛的適用稅額按本細則所附《吉林省車輛稅額表》計算徵收。
車輛淨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徵收,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徵收。
機動車掛車和拖拉機所掛拖車,分別按載貨汽車稅額七折和五折計算徵收。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以外,下列車船也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殘疾人員專用的車輛;
(二)辦有停駛、報廢手續的停駛車船;
(三)冰凍期間停駛的船舶;
(四)個人自有自用的腳踏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
(五)經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以月計算,分期繳納。
第六條 納稅人車船發生數量增減、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改變用途時,應自變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吉林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