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秩序的通知

各地要嚴格執行省教育廳規定的招生獎勵政策,不準把普通高中招生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鈎。 六、嚴格執行高中招生收費政策。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加強高中新生的學籍、考籍管理工作。

(吉林省教育廳 吉教基字[2008]19號 2008年5月13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教育局,各縣(市、區)教育局:
目前,全省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即將全面展開,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廳[2008]3號)精神,堅持教育公益性質、促進教育公平,體現中考工作的嚴肅性,進一步規範我省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確保全省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工作萬無一失。今年中考適值北京奧運會舉辦前期,保持社會穩定是壓倒一切的政治任務。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切實加強對中考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落實省教育廳有關學業考試的檔案要求,加強對中考政策的宣傳工作,營造寬鬆和諧的社會環境。要周密細緻地做好中考的各項組織工作,嚴肅考風考紀,切實做好考試過程、試卷、檔案材料等的保密工作,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要高度重視考試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處理工作,確保中考工作萬無一失。
二、任何學校不準提前招生和跨規定區域招生。省教育廳已經明確規定從今年開始取消普通高中理(文)科實驗班招生,任何學校不準跨區域招生。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中考工作會議的要求,從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戰略高度,適度調整本地高中招生政策,進一步規範學校招生行為。任何學校不準在中考前組織招生考試,嚴禁學校之間挖生源、跨規定區域招生,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不正當競爭和不正之風。對跨區域招生、提前招生者,全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不予建立學籍和考籍,並及時予以清退。
三、任何學校不準擅自招收學生。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是義務教育階段的終結性考試,考試結果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階段招生的重要依據,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堅持以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為依據,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確保教育公平。普通高中錄取新生必須通過中考錄取,招收的特長生,除經過特長認定合格外,要達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有關中考成績的基本要求。進行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必須經省教育廳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好招生加分錄取工作。各地要嚴格執行省教育廳規定的招生獎勵政策,不準把普通高中招生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鈎。要及時將享受加分或降分錄取待遇的學生名單、所享受的優惠政策項目、分值向社會公示,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
五、嚴格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政策。各地要切實加大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信息公開力度,把招生資格和計畫、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入學條件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公開。招收擇校生計畫數以學校為單位,每所學校招收擇校生比例要控制在本校當年招生計畫數的30%以內,現有比例已低於此標準的不準再提高。不準在“三限”之外以自費、旁聽、借讀、轉學、非計畫招生等任何名義招收學生高收費。對擅自突破招生計畫、提高收費標準、降低分數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和校長的責任。
六、嚴格執行高中招生收費政策。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國家和省里批准,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要嚴格規範高中招生收費行為,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招收擇校生收費要嚴格按照省政府檔案規定的標準收取,不準以任何藉口額外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鈎的其他費用。
七、嚴格學籍和考籍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加強高中新生的學籍、考籍管理工作。全省高中學籍全部實行電子化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嚴格審核學校上報的新生學籍並按時逐級上報學籍、考籍,對學籍管理控制不力和管理不嚴的地方和學校,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嚴肅查處考試和招生工作中的違規違紀案件。各地要加強對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規範招生行為,堅決制止並查處違規收費、提前招生、跨規定區域招生、以各種優惠條件拉生源等擾亂招生秩序的違規違紀行為和其它徇私舞弊案件。要嚴肅紀律,實行責任追究制,對違規違紀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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