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吉政辦發[2004]7號2004年2月1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教育廳、省編辦、省公安廳、省計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省教育廳省編辦省公安廳省計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2004年2月5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入地政府)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關行政規章,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切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能夠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流入地各級政府要統籌當地中國小的規劃和建設,保證教育資金投入,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為當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協調解決實際問題,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要充分發揮政府巨觀管理職能,明確教育、公安、工商、勞動、物價、財政等部門的責任,形成政府統籌、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有效機制。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指導和督促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發展計畫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定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四、繼續堅持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接收為主的入學渠道。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擴大招生容量,注意利用城鄉結合部閒置的教育資源,儘可能多地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家庭聯繫制度,及時了解學生的家庭、學習和生活情況,增強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廣泛開展“獻愛心”、“結對子”等行之有效的活動,尊重、關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幫助他們克服自卑心理,適應新的學習環境,促進他們健康成長。中國小校要維護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正當權益,在獎勵、評優、加入少先隊和共青團以及入黨、參加校內外活動等方面與城市學生同等對待。
五、建立健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保障機制和扶持家庭貧困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助學制度。流入地政府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做到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要及時予以查處。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管理。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流入地公辦學校就學,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按規定給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辦理借讀手續,建立學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流入地受完義務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義務教育證書。接受完義務教育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參加中考,錄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與流入地常住戶口學生一視同仁。
七、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和到其他城市務工就業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禁止在辦理轉學手續時向學生收取費用。建立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在流出人員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