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 〔2010〕4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9〕36號),推動吉林省中小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金融支持(一)對從事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餘額同比增加1億元,給予3萬元獎勵。所需資金從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對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和擔保業務,所發生的風險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所需資金從省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中列支。
(三)由省、市 (州)、縣 (市)政府籌資,用於增加各級政策性擔保機構資本金。省政府對各級政府增資或注資擔保機構,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增加擔保機構資本金。所需資金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擔保額2%給予資助;對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獎勵,獎勵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五)對符合產業政策、成長性好、有上市意願的企業免費實施系統性服務和配套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擬上市企業一次性給予補助50萬元,實現上市後再給予獎勵50萬元。
(六)經稅務主管部門確認的小型微利企業,納稅後提出申請,3年內由當地政府給予年度最高限額2萬元補貼,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七)對年新增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中小工業企業,按其當年新增地方稅收留成部分20%的額度,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按各級政府留成比例,分別從各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八)2010—2012年省財政每年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與市 (州)、縣 (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配套使用。對各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編制滾動預算,適時調整支出結構和扶持方式。
(九)通過吉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參股支持方式引導域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及民間企業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重點扶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精細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等符合產業政策、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
(十)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 (含2年)的,可以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一)在一個納稅年度,對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對與核心企業簽訂契約的配套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貼息支持。對本土配套率達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達到10%以上的龍頭企業,年度給予適當獎勵,所需資金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三)由省、市 (州)、縣 (市)政府建立新興產業資料庫。對進入資料庫的中小企業,各有關部門在信貸支持、人員培訓、創業服務、信息化推進、市場拓展、財政扶持等方面,提供優先服務。
(十四)對國家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省依法認定的著名商標企業,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被依法認定地理標誌註冊商標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五)對獲得中國名牌的中小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吉林省名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獲得吉林省質量管理獎的中小企業,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獲得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中小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六)中小企業建立的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技術中心的,其申請省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項目資金時給予優先安排。
(十七)對中小科技型企業從事的高新技術成果轉移、轉化項目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中小科技型企業申請高新技術發明專利,每件申請可給予4000元的補貼,所需資金從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八)中小企業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在法定折舊率基礎上按不低於6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十九)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企業以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非限制、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十)政府採購評標過程中,在技術、商務、服務等指標滿足採購需求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中小企業;在相應條件下,各級採購人應將大額的採購項目或採購契約拆分,讓更多的中小企業進行投標;對於一些採購規模較大,專業性要求不強的項目,允許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競標。
(二十一)對中小企業生產或者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政府首購。
(二十二)將中小企業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保證用地指標。凡列入國家 《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企業可自願選擇出讓或租賃方式有償使用土地;納稅確有困難,且符合減免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三)省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利用網際網路開展洽談、採購、銷售等交易活動,對加入 “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進行境內外銷售的企業,全額資助使用年費。
(二十四)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統計監測辦法。各地區統計部門要按照要求,動態監測中小企業運行狀況,按季向同級政府報告中小企業發展情況,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
(二十五)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的公平、寬鬆市場環境,依法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各地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等政策,由各級政府督查室、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軟環境辦公室,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
序號 | 工作任務 | 牽頭部門 | 參加部門 |
1 | 《若干政策》第一條 | 省金融辦 | 省工信廳、省銀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
2 | 《若干政策》第二條 | 省財政廳 | 省金融辦、工信廳 |
3 | 《若干政策》第三條 |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各級財政部門 |
4 | 《若干政策》第四條 | 省商務廳 | 省財政廳 |
5 | 《若干政策》第五條 | 省工信廳 | 省金融辦、財政廳 |
6 | 《若干政策》第六條 | 各級財政部門 | 各級稅務部門 |
7 | 《若干政策》第七條 | 各級財政部門 |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8 | 《若干政策》第八條 | 省工信廳 | 省財政廳 |
9 | 《若干政策》第九條 | 省工信廳 | 省財政廳 |
10 | 《若干政策》第十條 | 各級稅務部門 |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各級財政部門 |
11 | 《若干政策》第十一條 | 各級稅務部門 | |
12 | 《若干政策》第十二條 | 省工信廳 | 省財政廳 |
13 | 《若干政策》第十三條 | 省工信廳 | |
14 | 《若干政策》第十四條 | 省工商局 | 省財政廳 |
15 | 《若干政策》第十五條 | 省質監局 | 省財政廳 |
16 | 《若干政策》第十六條 | 省工信廳 | 省財政廳 |
17 | 《若干政策》第十七條 | 省科技廳 | 省財政廳 |
18 | 《若干政策》第十八條 | 各級稅務部門 | |
19 | 《若干政策》第十九條 | 各級稅務部門 | |
20 | 《若干政策》第二十條 | 省財政廳 | |
21 | 《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條 | 省財政廳 | |
22 | 《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條 | 省國土資源廳 | 省地稅局 |
23 | 《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條 | 省工信廳 | 省財政廳 |
24 | 《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條 | 省統計局 | 省工信廳 |
25 | 《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條 | 各級政府督查室 | 相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