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教學名師獎”和“教學示範教師獎”評選辦法

(1)在近兩屆教學成果評選中,獲校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 (二)給予吉林大學“教學示範教師獎”獲得者一次性獎勵。 (三)吉林大學“教學名師獎”獲得者的榮譽與學校津貼方案執行年限一致。

基本信息

校發〔2006〕79號
為進一步弘揚教學工作的主旋律,發揮高水平教師在教學中的重要作用,調動廣大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的積極性,經學校研究,決定每三年評選一次吉林大學“教學名師獎”和“教學示範教師獎”,並制定本評選辦法。
一、基本要求

(一)“評選“教學名師獎”和“教學示範教師獎”是一項政策性強,有著重要意義的工作,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嚴格的程式推薦學術造詣深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教學業績突出,教學水平高的優秀教師。
(二)“教學名師獎”和“教學示範教師獎”的評選除重點考察教學業績、教學效果、教學藝術和教書育人等方面外,衡量其相應學術研究及水平。
(三)被推薦人選應當積極完成學校的教學工作任務,近三年來每年為本科生講授課程的工作量達到本學院的平均值。
(四)被推薦人要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未受過各種行政處分和無任何形式的教學事故。

二、具體條件

(一)“教學名師”條件
1.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良好的師德風範和高超的教學藝術,在教學過程中教書育人,同行教師充分認可並深受廣大學生的愛戴。
2.教學效果特別突出,受到廣大師生的普遍公認,在全校本科教學中有廣泛影響,在學生信息反饋中,其滿意度具有高度的共同指向性。
3.教學態度嚴謹,充分重視教學過程的各個環節質量。
4.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創造性地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取得較為突出的教學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近兩屆教學成果評選中,獲省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
(2)在近5年立項的教學改革項目中,主持省級及以上教學改革項目研究至少1項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前2名)參與3項以上;
(3)教育部理科基地“名牌課程”負責人或吉林大學及以上“精品課程”建設崗位負責人。
4.在編在崗教師,具有教授職務。
(二)“教學示範教師”條件
1.具有一定的學術造詣,良好的師德風範和較高的教學水平,受到同行教師的讚譽和廣大學生的愛戴。
2.教學效果突出,受到廣大師生的普遍肯定,在學生信息反饋中其滿意率在95%以上。
3.教學態度嚴謹,充分重視教學過程的各個環節質量。
4.積極參與教學改革,能夠創造性地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取得一定的教學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近兩屆教學成果評選中,獲校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
(2)在近5年立項的教學改革項目中,主持校級及以上教學改革項目研究至少1項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前3名)參與2項;
(3)教育部理科基地“名牌課程”負責人或吉林大學“精品課程”建設崗位負責人。
5.在編在崗教師,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務。

三、評選和推薦

(一)學院(中心)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推薦“教學名師”候選人1名(下設公共基礎教學中心的學院最多可推薦2名),“教學示範教師”候選人1-2名。
(二)“教學名師獎”和“教學示範教師獎”的名額根據學校的實際人選情況研究確定。

四、評選程式

1.各學院(中心)要嚴格按照學校的標準和要求,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推薦人選,並將推薦人選的名單在本學院(中心)公示三個工作日以上。
2.學校在統計學生反饋(必要時組織學生投票),組織專家隨機聽課的基礎上,通過專家投票擬定人選,並在全校範圍內公示,最後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五、推薦材料要求

(一)被推薦人選認真填寫《吉林大學“教學名師獎”推薦表》和《吉林大學“教學示範教師獎”推薦表》;
(二)必要的佐證材料,如獲獎證書、聘書、承擔項目及科研成果等原件。
(三)所有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

六、獎勵政策

(一)吉林大學“教學名師獎”獲得者直接進入學校崗位津貼的教授崗B範圍;
(二)給予吉林大學“教學示範教師獎”獲得者一次性獎勵。
(三)吉林大學“教學名師獎”獲得者的榮譽與學校津貼方案執行年限一致。

七、組織領導

成立吉林大學“教學名師獎”和“教學示範教師獎”評定專家小組,負責對學院(中心)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考核和評定,評定的結果報校長辦公會審批。教務處、研究生培養處、人事處負責具體事務工作。
(吉林大學於2006年4月2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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