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
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特點
合資銀行的最大好處是它採用了合資的形式,因而可以綜合各家出資單位的優勢。例如,合資銀行可能採用外方的先進技術,但保持地方銀行的面目和管理方式,還可以與外國銀行建立並保持經常的聯繫。
合資銀行的主要弊端也是來自它的合資形式,由於所有權的分散化,各出資方對某些問題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進行業務決策時,經常要進行反覆的協商、平衡,使得政策的制訂變得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