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桐城商會

第二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桐城商會會員企業家秉承桐城文化的薰陶,謙恭做人、堅毅做事、艱苦創業。張伯中會長等一大批企業家們用艱辛和汗水,智慧和膽識,已成功創出驕人的業績。據不完全統計,幾年來累計投資超60億元,年繳納稅費超1.6億元。同時還積極投身和諧社會建設,捐贈公益事業及救災捐款達數百萬元。

商會章程

合肥市桐城商會章程
(合肥市桐城商會首屆會員大會 2008年8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合肥市桐城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在合肥及其周邊地區經商辦企業的桐城籍人士為主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及當地政府政策、法規,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增進在肥經商桐城鄉親的內外交流和合作,為桐籍在肥工商企業做大、做強服務,為合肥和桐城兩地經濟騰飛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合肥市馬鞍山南路588號金地·國際城二號公寓91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了解掌握會員經商辦企業的發展情況,努力實現共享資源,共謀發展。
(二)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不斷加強交流溝通、團結互助;提供會員培訓諮詢、考察學習等服務,力求做到轉變觀念,開拓創新。
(三)加強與合肥市、桐城市政府的聯繫,認真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開展與桐城、合肥工商業界及相關業界的橫向經濟協作,爭取聯絡海內外桐城籍企業、個人來肥或回桐投資。
(五)編印商會會刊—《合肥桐商》。宣傳黨和政府關於發展民營經濟的相關政策,介紹各地桐城老鄉經商的成功經驗,登載桐城籍人士在肥經商辦企業的有關信息和本商會會員聯誼、交流、合作等活動情況。
(六)在條件成熟時,創辦商會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肥桐城籍和在桐城工作過的商界人士,包括在安徽省內桐城以外工作的,以企業或個人名義申請加入本會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材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會組織交流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標準從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8 年 8 月 1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

經費收入

商會經費收入來源:
1、 會員交納的會費,這是商會收入的主要來源,應做到及時收繳。
2、 政府的資助,會員單位捐贈及社會贊助。
3、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等有償服務收入,應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商會收
入來源。
4、 存款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經費支出

商會經費支出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堅持勤儉節約、合理合法有效支出制度。
1、 商會辦公經費,包括日常辦公、交通、通訊、差旅、房屋租金、水、電、書報等費用。
2、 會議經費,包括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學術報告會、培訓研討會等費用。
3、 業務活動經費,包括學術交流、技術開發、考察、諮詢和舉辦各種展覽、展銷等費用。
4、 宣傳經費,包括出版、印刷刊物、畫冊和網站宣傳維護費用以及其他宣傳資料等費用。
5、 專職工作人員工資支出。
6、 其它經商會研究需要的經費開支。

財務管理

1、 商會財務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原則。實行商會領導審批,銀行開設專門賬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財會人員等規定。
2、 商會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審計。
3、 商會的財務人員,應遵守國家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商會章程》規定的財務紀律。
4、 商會經費支出建立嚴格審批制度。日常經費支出由秘書長審核,報會長審批;年初編制經費支出預算,報會長辦公會審批。
5、 商會財務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並接受監督,秘書長應經常把商會經費收支情況向會長匯報。

附則

本辦法經2008年11月14日常務理事會通過,即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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