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

1963年7月,南市區人民檢察院被撤消。 1979年7月,組建合肥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配備工作人員12 1989年9月設立合肥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經濟罪案舉報站。

機構簡介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原合肥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位於長江中路l28號,辦公樓五層,建築面積1900平方米,幹警編制50人,現有幹警46人。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科、紀檢組十一個機構。承擔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廬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主要職責

(一)依法向廬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檢察工作的議案;
(二)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控告、申訴、舉報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需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並對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依法對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抗訴;
(七)對檢察工作中執行法律、政策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八)抓好區人民檢察院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區主管部門管理區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以及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九)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十)宣傳法制,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承辦有關案件的勘驗取證等工作;
(十二)負責區人民檢察院的計畫財務和裝備工作;
(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歷史沿革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前身為合肥市東市區人民檢察院,建於1959年9月,1960年6月城市人民公社化後更名為合肥市南市區人民檢察院,共有人員2名。檢察長由區公安分局局長擔任。院內無科室等機構設定。日常辦公和組織活動與公安局在一起。負責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案件的審查提出意見,經區委批示後向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報批(批捕權統一由市院行使);負責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工作;直接受理貪污案和違法亂紀案件;對拘留所的工作進行檢察。1963年7月,南市區人民檢察院被撤消。此後,區檢察院的工作統一由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在長達16年的時間裡區檢察院的工作一片空白。1979年7月,組建合肥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配備工作人員12 名。1979年12 月,合肥市中市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褚有發為檢察長。1980年1月合肥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是年11 月成立區檢察院黨組和檢察委員會。區院臨時設刑事檢察組、經濟檢察組、法紀組、辦公室。1984年3月,區檢察院設定刑事檢察科、經濟科、法紀科、秘書科,工作人員增至19人。1985年增至30人。1987年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機關內部制約機構設定三個試點單位之一,將刑事檢察科劃分為批捕科和起訴科試運行(分別行使批捕權和起訴權)。1989年9月設立合肥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經濟罪案舉報站。1990年5月,增設政工科。1991年1月,區院成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撤消原經濟科。同年將批捕科、起訴科更名為刑事檢察一科和刑事檢察二科,秘書科更名為辦公室。1993年7月,成立控告申訴檢察科(經濟罪案舉報站與控告申訴檢察科合併辦公並改名舉報中心)。1995年10 月成立民事行政檢察科。2002年3月,合肥市區劃調整,更名為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2002年區院內設機構由原11個科室變為10個。撤消監察科和行政裝備科,增設法律政策研究室。將政工科更名為政治處,審查批捕科更名為偵查監督科,審查起訴科更名為公訴科,法紀檢察科更名為瀆職侵權檢察科。2003年11月,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為辦公室、政治處、法律政策研究室、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預防職務犯罪辦公室設在控申科)、檢察技術科。2005年12月,區院評定四等高級檢察官6人,一級檢察官8人,二級檢察官5人,三級檢察官2人。區院在2000年、2004年連續兩屆榮獲“省級文明單位”稱號,1999年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授予“五好”檢察院,2000年又被授予“兩滿意”檢察院。2004年被評為安徽省“先進檢察院”,同時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和“全國信息化建設先進單位”。檢察長魏竹梅先後被評為安徽省檢察機關優秀公訴人、第一屆“廬州十大女傑”、安徽省“三八紅旗手”,2003年全國“優秀青年衛士”稱號和第六屆“中國優秀檢察官”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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