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

為規範對考試的管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和維護優良的學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合肥工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等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命題

1.考核方式

凡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都必須進行考核,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教學環節也要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系(所、教研室)負責人會同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的特點確定考核方式。考試可採用閉卷、開卷、筆試或口試等形式,考查可採用口試、大型作業(設計)、調研報告或論文等方式進行,也可以多種形式結合使用。

2.命題基本要求

(1)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命題的覆蓋面應包括課程的主要內容,反映本課程的基本要求。著重檢查學生對本門課程所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況,同時要通過綜合性試題,考查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題難度適當,並制定出相應的評分標準。

(2) 命題工作應由課程負責人和課程骨幹教師組成的命題小組完成,系(所、教研室)負責人對試卷內容進行審核。

(3)對通識教育課(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專業基礎課)、精品課程和由多位教師講授的同一門課程,原則上實行教考分離,統一採用試題庫或試卷庫出題,使用一份試卷,並組織集體閱卷。

(4)試卷採取統一格式(教務部學生註冊中心、各學院均備有出題紙,也可從學生註冊中心網站下載),試題表述要簡明、準確,符號使用規範,試卷需註明課程代碼、課程名稱和性質、教學班號及考試類型(開卷、閉卷)等相關信息。

(5)凡考試課程要求同時交付A、B兩套試卷,並做好標準答案或統一的評分標準。A、B兩套試卷內容、難度及題量應相當,於考試前十天由命題教師送交教務部學生註冊中心,由學生註冊中心隨機抽取一套作為考試題,另一套保存在學生註冊中心作為補考試題。答案或評分標準由命題老師負責保管。試卷由學生註冊中心負責印刷,考試前兩天由命題教師本人到學生註冊中心領取。

(6)實施口試的課程應設立由3人以上組成考試小組,其中主考1人。考試以抽籤方式進行,考生抽籤後根據需要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然後回答考試小組提出的問題。

(7)命題教師、授課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學生劃定考試範圍或押題。

(8)各門課程的考核試題要求在三年內重複率不超過30%。

二、考試及監考安排

1.考試安排

(1)必修課程考試一般安排在考試周內進行。每學期安排在考試周的考核課程須在教學計畫中註明。考查課程和選修考試課程一般應安排在課程結束後的1~2周內進行。

(2)期末考試周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前的兩周內進行。

(3)考試周內課程考核的時間、地點由教務部統一安排,並在考試前二周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由學院申請,報教務部審批。

(4)非考試周內的課程考核時間由開課學院安排,考試地點於課程結束前2周內到學生註冊中心聯繫落實並通知學生。

2.緩考

(1)學生因病住院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可辦理緩考,其它情況一律不準緩考。

(2)緩考必須於考前三天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教學院長審批。

(3)獲準緩考的學生可參加補考,成績按補考成績記載。未獲準緩考而擅自不參加考試的,視為曠考。

3.補考

(1)前一學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理論課程和經批准緩考的課程,學校提供一次補考機會。通識教育選修課、實踐類課程及考查類課程不安排補考。曠考和有考試作弊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者不得參加補考。暫髮結業證書的學生必須在彈性學制年限內重修未取得學分的課程,且參加正常考試,不得參加補考。

(2)因沒有完成作業、缺少或未完成實踐性教學環節等而未獲考試資格的學生,補齊所缺環節後可申請參加補考。

(3)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開學後1~2周內,最後一學期的課程補考時間安排在畢業前一個月內。由教務部於考前一周在校園網上公布,各學院必須提前通知主監考教師和學生。學生應及時上網查看個人補考信息。

(4)學生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及格,需重修。

4.考場及監考安排

(1)一般50人為一個考場,學生數少於或等於50人的考場應有兩名監考人員,超過50人的應有三名監考人員。

(2)主考教師由各開課學院確定,監考人員由開課學院負責安排。

(3)各學院按以下學生數選派監考人員人數,少於26名學生時委派一名監考人員,26-50名學生委派二名監考人員,51-75名委派三名監考人員,以此類推。

(4)教師、教輔人員及行政管理人員都有監考義務

(5)各學院派出的監考人員,必須是教師、教輔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身體健康有教學經驗的退休教師。監考人員必須佩戴教務部統一發放的監考證上崗,並且證、人相符。

三、考試紀律

1.學生應持學生證(或身份證)準時進入考場,按監考人員現場排定的座位號入座。遲到10分鐘以上,不得入場考試,並作為曠考處理。

2.學生在開考後,除交卷外不得離開考場,確因急病等特殊情況需要中止考試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離開考場。

3.閉卷考試,學生除攜帶必須的考試文具(鋼筆、三角板、直尺等)外,其它書籍、相關文字材料及存儲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等物一律不準帶入考場,如已帶入考場者,應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違者按考試作弊論處。

4.草稿紙隨試卷由監考人員統一發給,不允許學生用自備草稿紙。

5.學生若借用計算器,須經監考人員同意並由監考人員檢查清零後使用。

6.參加考試的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按考試作弊論處:

(1)夾帶。閉卷考試開始後,發現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未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點,或將考試有關內容寫在身體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均屬夾帶。(註:開卷考試允許攜帶主考教師指定的文字材料)

(2)偷看。偷看他人的試卷、草稿紙或將自己的試卷、草稿紙給他人看。

(3)傳遞。傳遞試卷、草稿紙。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5)代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代考及被代考者)。

(6)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

(7)其他作弊行為。

7.參加考試的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

(1)不按監考人員排定的座位號入座。

(2)在考場內抽菸。

(3)開考後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離座位。

(4)在考場內及考場周圍喧譁並且不服從監考人員指揮。

(5)在考場交頭接耳或用手勢、表情互通信息。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7)不按時交卷或妨礙監考人員收取考卷。

(8)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8.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聽從監考教師指揮。

四、監考人員職責

1.監考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佩戴監考證到場,按學生證號現場隨機排定學生座位方式,根據考場容量,最大限度拉開考生座位間隙,並在黑板上畫出示意。

因現場排定座位是防止桌面作弊,故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後,若發現學生自己排列座位並就座,應立即更換另一種排列方式,同時必須在黑板上給出示意。

排列方式可參照如下:

(1)S型。橫S、豎S均可,但S型的首號必須由監考人員現場隨機確定。

(2)按組排列。如考場有4組座位,每組有8個座位,可做如下排列:

1號16號 →17號 32號

↓↑↓↑

8號→9號 24號→25號

監考人員可按照以上排列原則進行調整,如組與組之間調換等。

(3)若因專業分流而導致學生證號混亂,監考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機進行調整,確定學生座位。

2.確認學生的學生證或身份證無誤後,方發給試卷,準其參加考試。

3.閉卷考試前,要求學生將所有資料(課本、筆記等)放到講台或空桌上,並認真檢查。

4.兩位監考人員,在一般情況下,一位在前,面視考生,另一位在考場後部,環視考場。

5.開考後遲到10分鐘者,不得入場,作曠考論,開考10分鐘內入場的考生,為遲到,均需在《考試記錄表》中記錄。

6.監考教師必須按考場學生的實際座位情況,請學生如實認真填寫《考試記錄表》反面的表格。

7.若發現考場有違反考試紀律的現象,應立即給予制止,並當機立斷,合理裁決,同時,將情況記錄在考試記錄表中。考試作弊事實清楚者,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沒收其考卷和作弊證據,責令其退出考場。

8.除按主考教師規定回答學生的問題外,不得對試題作任何解釋或提示。

9.考試結束前30分鐘,預報時間。結束時間一到,立即通告學生停止答卷,並立即收卷,清點無誤後,結束考試,學生退場。如發現試卷與人數不符時,要立即查清原因,再讓學生退場。

10.監考期間,不得隨意離開考場,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如聊天、看書、閱報等)。

11.配合巡考小組的工作,接受他們的合理建議。

12.如實填寫《考試記錄表》,考試結束後,將《考試記錄表》交給學生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如考場發生作弊,必須及時將作弊學生的考卷和作弊原始證據、考試記錄表一併交教務部。

五、主考、巡考負責制

為加強考試工作的組織與領導,全校集中考試期間,實行主考、巡考負責制,並成立相應的校、學院巡考組。

1.校級主考、巡考小組

考試期間,主管教學的校長任總主考,教務部統一協調各學院的考試工作,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成立由校級領導、教務部、學生工作辦公室、校團委等部門組成的學校巡考小組。校巡考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1)提前15分鐘佩證上崗,不得早退;

(2)監督和檢查開課單位主考、巡考及課程主考教師履行職責情況;

(3)監督和檢查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4)監督和檢查學生考試紀律情況,並對違紀學生予以處理;

(5)監督和檢查教學樓內及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6)協調處理考試中的突發事件;

(7)考試結束後如實填寫《巡視人員考場情況記錄表》。

2.學院主考、巡考小組

各開課單位應由主管教學的領導任單位主考並成立巡考小組,負責考務、考場紀律、學生教育工作,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開課學院和監考學院每場考試最少各安排一名巡考人員。學院巡考小組主要職責:

(1)提前15分鐘佩證上崗,不得早退;

(2)檢查考試條件(試卷、燈光、教室)等到位情況;

(3)檢查課程主考、監考教師到崗、持證上崗情況並負責各考場監考教師到崗簽名;

(4)檢查考場內執行考試紀律和監考人員職責情況;

(5)協助監考人員維護考場秩序,處理考場的突發事件;

(6)認定考試過程中學生的違紀事實;

(7)糾正考場工作人員違紀情況,情節嚴重的應予以紀錄並上報校巡考小組;

(8)考試結束後如實填寫《巡視人員考場情況記錄表》,簽名後及時上交教務部。

六、試卷評閱與成績記載

1.試卷評閱

(1)評卷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人情分和錯判漏判。

(2)通識教育課(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由多位教師講授的同一門課程應組成評卷組,流水評卷,並實行複評;

(3)各學院要對試卷進行抽查,檢查試題的難易度、合理性及評閱卷的準確性。

2.成績記載

(1)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五級制記載。課程成績由考試成績、實驗成績、平時成績等組成。平時成績所占比重,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的性質決定,一般不低於30%,不高於40%。

(2)平時成績必須包括出勤、作業、小測驗成績以及含在課程內的實驗、實習、課程論文成績。各項所占比例由任課教師決定,並在開課後告知學生。

(3)每門課程考試結束後,任課教師需在考後一周內完成試卷評閱,並登錄教學管理信息系統,根據成績提交密碼提交成績,在成績錄入後需仔細核對,確實無誤後方才提交,成績一旦經確認提交教學管理信息系統後,密碼自動作廢,任課教師無法再次進行課程成績的過程。

(4)任課教師在教學管理信息系統中成績提交錯誤,或在後期學生申請成績複查過程中發現因試卷評閱問題須更正成績的情況,任課教師須填寫成績更正表,經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審核認可後,送學生註冊中心進行更正。

(5)成績登錄完畢後,任課教師將錄入的成績列印一式二份由本人簽字和系(所或教研室)負責人簽字後,一份交開課學院留存,另一份與試卷一起裝訂成冊。

(6)學生補考成績按“及格”與“不及格”記載,補考結束三天內任課教師必須將課程成績上網登錄並上報。

(7)試卷評閱完畢後,按“課程考試情況分析表”對各門考核課程成績進行統計與分析,所有課程的試卷分析表一式兩份,一份隨試卷存放,另一份交開課學院存檔。

七、試卷管理

1.試卷及學生考試相關材料屬於學校機密,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各類試題、試題庫、試卷庫的內容,對各類泄密事件要求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2.各開課學院和試卷命題人要對試卷管理的全過程(包括試卷命題、送印、領取、保管、考前分發和考後批閱)負責,不得委託他人獨立承擔上述任何一個環節的工作。

3.評閱後的試卷要按學生教學班或自然班裝訂成冊,裝訂時試卷按學生學號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排放。試卷冊按以下順序裝訂:學生成績記錄表、樣卷、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課程考試情況分析表、學生試卷。

4.試卷統一存放在學校,且至少保存四年;

5.補考試卷按正常考試試卷辦法管理。

6.剩餘空白試卷由主考教師負責收回。

7.對違反保密工作要求,造成教學考試試題泄密者,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予以嚴肅處理。

八、附則

1.本規定經2008年10月30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2013年7月重新修訂。

2.本規定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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