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人才培養發展需要,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申請我校博士學位的博士研究生;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按照我校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所屬的學科門類授予博士學位。
第三條課程學習要求
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在學科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課程與非學位課程學習(實踐環節),並獲得規定的學分。其中,學位課程成績不低於75分,非學位課不低於60分。
第四條學位論文要求
一、博士生須在導師指導下,獨立進行學位論文課題研究,撰寫完成學位論文。
二、學位論文應是系統、完整、規範的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撰寫規範另行規定);正文一般不應少於5萬字。
三、學位論文應能表明學位申請者確已掌握了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並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了創造性的成果。
四、學位論文的主要觀點及內容可形成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並能在國內外重要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涉密學位論文除外)。
五、論文作者對本人學位論文的文責負責;指導教師應對學位論文表述是否規範、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有無創新性等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第五條學位論文評議與評審
一、學位申請者應在達到課程學習要求和學位論文要求後,於答辯前3個月將完稿的學位論文印送有關單位,用於同行評議和評審。
二、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應聘請5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對學位論文進行評議。評議人員(博士生導師應占2/3以上)名單由所在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會”)擬定,報學位辦批准。評議意見中須有2/3以上為肯定意見時,方可組織論文評審。
三、學位論文評審採用雙盲方式進行。學位辦聘請3位(至少有2位博士生導師)與論文有關學科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評審論文,至少有2位外單位專家。指導教師不得受聘為論文評審人。
四、學位論文評審結論為“通過”的申請者,方可舉行論文答辯;評審結論“不通過”的學位論文,修改期限為1~2年。修改後的論文須重新評審。重審論文仍不通過的,取消該論文作者申請博士學位的資格。
第六條學位論文答辯
一、申請者通過學位論文評審,並通過學院組織的資格審核(課程審核、學位論文查重、《合肥工業大學學風建設實施細則》中要求的相關審查等),方可舉行論文答辯會;答辯會一般應公開舉行(涉密學位論文除外)。
二、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位或7位教授級同行專家組成。成員中博士生導師應占2/3以上,且外單位的專家應不少於2位。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導師擔任。學位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得兼任答辯委員會成員。
三、分會須委派一名責任心強、辦事認真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或博士學位獲得者,擔任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詳細記錄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辯委員會的評議等情況,並處理答辯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四、答辯委員會依據論文質量與答辯情況,作出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決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中2/3以上同意,方可獲得通過。
五、答辯委員會應對學位論文提出具體的意見。對於通過答辯、需少量修改的論文,申請者可在15天內進行修改,並由導師審查認定後,作為學位申請材料上報;對於通過答辯、需作較大補充修改的論文,申請者可在3~6個月期間內進行修改,並由指導教師、答辯委員會主席和分會審查認定後,方可作為學位申請材料上報;對於未通過答辯、限期修改的不合格論文,申請者須在1~2年期間裡修改學位論文,並申請二次答辯。逾期未舉行二次答辯或二次答辯仍未通過者,以後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作結業處理。
六、答辯委員會若認為,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答辯者未獲得過所申請學科的碩士學位,可作出建議授予其碩士學位的決議。
七、對符合博士學位申請人課程學習、學位論文與學術成果資格要求,但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且未解除處分的博士生,可允許其舉行畢業答辯,但當年不得申請學位。
第七條學位申請
學位論文答辯通過,且答辯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後,學位申請者應向所在分會提出學位申請,履行學位申請手續,並提交相關材料(材料的種類和份數,另行規定)。
第八條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由分會組織實施。分會應依照學位申請者的培養計畫,對其在學期間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風、學習成績、業務能力、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學位申請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表現良好,在學期間未受到黨、政、團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學期間,取得以下學術成果(涉密學位論文者另行規定);
(一)理、工類學科博士生在學期間須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發表JCR二區及以上(在學期間的資料庫均有效)論文≧1篇。
2、發表SCI收錄的期刊論文、EI收錄的國外期刊論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論文(2010版)≧2篇。
3、獲授權國家(國際)發明專利1項,或以前3位參加制訂並獲頒布國家標準(或排序前5位的國際標準)1項;且發表SCI收錄的期刊論文、EI收錄的國外期刊論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論文(2010版)≧1篇。
4、獲得國家科技成果獎或省部科技成果一等獎(前4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獎(前2位)≧1項。
(二)人文社科類(含哲學、法學、文學、經濟、管理、藝術)學科博士生,在學期間須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發表SCI、SSCI或A&HCI收錄的期刊論文≧1篇。
2、發表EI收錄的國外期刊論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論文(2010版)≧2篇。
3、獲授權國家(國際)發明專利1項,且發表EI收錄的國外期刊論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論文(2010版)≧1篇。
4、獲得國家科技成果獎或省部科技成果(含社科類)一等獎(前5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獎(前3位)≧1項。
三、所有課程考試(考查)成績合格;
四、綜合考試和中期考核通過;
五、未超出學習年限;
六、無考試作弊、學術不端和論文作假行為;
七、學位申請材料齊全。
第九條學位授予
一、分會須每年規定時間召開會議,對學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並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作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並及時上報學位辦審核。出席會議的委員至少達到全體委員數的2/3,會議方為有效;表決同意的票數不少於參會委員的2/3,建議決定方為通過。
二、評審會召開全委會,聽取學位辦與分會對申請者的審查情況匯報,對學位申請進行審議,並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獲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三、對學位申請未通過者,應說明不授予博士學位或暫緩授予博士學位的理由。對於暫緩授予博士學位者,評審會與分會協商後,作出限期修改的決定;申請者可在1~2年完成論文修改後,重新提交審批一次。對於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而達到碩士學位水平的申請者,依據本人申請和答辯委員會的建議,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可授予碩士學位。
四、對於在校期間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且畢業時尚未解除處分的博士生,可在畢業後2年內(嚴重學術不端行為者除外)向學位辦提出學位申請,並遞交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符合學位授予條例者,經導師、分會審核同意,提交評審會審議;最終獲得學位者,其學位授予時間為評審會審批通過的日期。
五、批准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須在校園網上公示3個月,公示期滿後無異議者,方可授予博士學位,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六、申請者若對學位授予程式、決定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分會或學位辦提出書面申述材料,由評審會複審、裁決。學位辦將裁決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分會。
第十條關於申請學位取得學術成果的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規定提及的論文、專利、科技成果獎等各類學術成果均應與學位申請者所作的學位論文內容密切相關,且符合所在學科研究方向。
二、本規定提及的期刊論文以收錄檢索資料庫中的文獻類型分類為準,可包括專輯論文,但不含增刊論文。
三、SCI(SSCI)檢索的重要國際會議論文,經分會認定並簽署認可意見後,可視為校定核心期刊論文(2010版)。
四、學位申請者以錄用通知書形式確認的期刊論文不得超過1篇。錄用在SCI、SSCI、A&HCI期刊源資料庫(在學期間的資料庫均有效)中的論文,可視為相應收錄。
五、本規定提及的論文、發明專利,合肥工業大學須為第一署名單位(或專利權人),申請者須為第一作者(發明人)。若申請者排序第2時,導師排序第1,可視其為第一作者(發明人)。
六、本規定提及的國家科技成果獎、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合肥工業大學須為署名單位,參加人員排序以校內排序為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合肥工業大學須為第一署名單位。
七、列入《科學技術部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名錄》的全國性專業協會(學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經校科學技術研究院認定後,可視為相應等級的省部級獎。
第十一條各分會可根據所屬學科特點及學科建設發展需要,制定不低於本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評審會審議通過,由學位辦備案後實施。
第十二條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評審會提名,報教育部審查並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對於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港澳台學生提出學位申請的,可參照本辦法審定是否授予其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對於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廳抽檢“不合格”的博士學位論文,依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博士學位證書由學位辦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制定的證書格式制發。
第十五條學位辦應建立學位申請及授予的有關檔案,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及安徽省學位辦公室的檢查監督和質量評估,按要求向國家報送相關學位授予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學位辦負責受理對學位申請、論文評審及答辯中的一切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對違反《合肥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細則》者,依照該細則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批准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級博士研究生開始執行;解釋和修改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