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歷史沿革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不干涉內政原則成為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第8款規定:“如爭執各方任何一方對於爭議自行聲明並為行政院所承認,按諸國際法純屬該方國內管轄之事件,則行政院應據情報告,而不作解決該爭端之建議”。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並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7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這一規定將不干涉內政原則一般化,上升為約束聯合國組織及其會員國行為的七項原則之一,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重要發展。
1954年中、印、緬三國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不干涉內政”補充為“互不干涉內政”,表明在國際關係特別是在雙邊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將權利和義務統一於一項原則中,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進一步發展。1965年聯合國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特彆強調:“任何國家,不論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軍事、經濟等措施威脅他國,以使其屈服;不得組織協助、製造、資助、煽動或縱容他國內部顛覆政府的活動;不得干涉另一國的內亂。”聯合國1970年10月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各國嚴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國事務之義務,為確保各國彼此和睦相處之一主要條件”;“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因此,武裝干涉及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預或試圖威脅,均系違反國際法。”
以上規定都確定並強調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提出對干涉內政的行為不僅要進行譴責,而且還確認是“違反國際法”的,應負國際責任,這是對國際法的重要補充和發展。
內涵

a)內政及內政的範圍需要說明的是,包括聯合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檔案並未給“內政”一詞一個界說或規定其判斷標準,儘管如此,仍然可以肯定,它不是一個單純的地域概念,而應包括國家內政外交的各個方面。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規定:“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為內政。就其實質而言,內政或國內管轄之事件是指應當由國家自主處理的一切事項,是國家在其管轄的領土上行使最高權力的表現。也就是說凡是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內政。如有權決定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內部組織等。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一個國家在本國國內的行為也可能是破壞國際法的行為。凡屬踐踏國際法準則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都不能解釋為“內政"。別國對此違法行為的干預,並不構成對內政的干涉,例如前南非當局的種族主義統治便是違反國際法的,是不屬於內政的範圍的。
再有,提到內政就不能不涉及“國際關心事項”(matterofinternationalconcern,日文稱“國際關係事項”)。這是由聯合國提出,並得到各國普遍承認的國際法概念。日本《國際法辭典》在“國際關心事項”辭條中也明確指出:“雖屬一國國內管轄權內的事項,但根據條約該事項成為國際法的限制對象而國家對此負有法律義務時,不言而喻,該事項便成為該國不能自由決定的問題。”日本國際法學界也認為:“達成國際協定,該事項即不再是國內問題”,“不產生違反不干涉義務的問題”。例如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項條款”;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又寫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這些國際條約和聲明都構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認發動侵略戰爭的錯誤、放棄軍國主義問題上所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日本如果違反這些條約和聲明,就超出了日本“內政”的範圍。這即是說,它已構成“國際關心事項”,自然不再受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的任何保護。
b)干涉的含義及形式
什麼叫干涉?這裡引用由日本東京大學教授寺澤一主編的《國際法基礎》一書中的定義“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斷絕外交關係及其威脅等強制執行為背景,把本國的意志強加於其他國家的行為。因為干涉是強制的,所以提出建議、斡鏇或調停等不是干涉。”很多學者認為干涉是指一國或幾國為實現自己的意圖,使用政治、經濟、甚至軍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預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使被干預國按照干預國的意圖行使,以改變被干預國所執行的某種方針、政策或存在的情勢。如:蘇聯對阿富汗的干涉,越南侵略高棉等。
干涉有多種形式:有採用武力的干涉,也有採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並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採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覺醒,干涉的手段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採用隱蔽、狡猾的方式:如組織、製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派遣間諜、特務等。
干涉也有積極和消極之分。行為的干涉,屬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也就是最直接的進行干涉。消極干涉即不行為的干涉,是指打著不干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是一種特殊的干涉形式。這種干涉更難以讓人察覺,更能為干涉國製造“事不關己”的假象,為其推卻責任、避免譴責提供有利的藉口。國際實踐中做明顯的例證是:1936年西班牙內戰時期,英、法等國打著“不干涉主義”的旗號,不譴責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從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這樣,英、法就構成了消極意義上的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據國家間平等的合法條約或應別國政府的請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國家,這是履行正當的國際義務,既不是侵犯別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國內政。如中國人民志願軍抗美援朝即屬此類。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採取經濟、政治、外交或軍事制裁的行動來反對侵略,派出維持和平部隊協助緩和動亂地區的緊張局勢,並將敵對雙方的軍隊隔離開來,均不屬於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鬥爭,當然也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
干涉行徑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西方大國變換了手法,使出了他們的另一個伎倆:他們提出“依據權利進行干涉”和“人道主義的干涉”是合法的。他們認為:凡依據“國際條約”、“應合法政府邀請”、“保護外國僑民”、“防止不法行為”而進行的干涉活動,都是“依據權利的干涉”;凡根據一個外國的判斷,一國確有違反“基本人權”時,該外國進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義的干涉”,一時間“人道主義干涉”幾乎成為西方大國隨意插手別國事務的“敲門磚”。很多人就在他們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們認為“人道主義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維護人權、維護各國的主權。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傳、推崇“人道主義干涉”的行列。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受到了嚴峻挑戰。因此,揭穿“人道主義干涉”的強盜面目具有深刻的意義。
英國著名國際法學者IanBrownlie將“人道主義干涉”定義為“一個國家、交戰團體或一個國際組織威脅或使用武力,目的在於保護人權。”AnthonyClarkArend和RobertJ.Beck認為,“人道主義干涉”是未經目標國被承認政府同意和未經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的行動。從歷史上看,人道主義干涉是與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對目標國使用武力聯繫在一起的,目的是保護目標國的國民在該國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所以有人認為,人道主義干涉是“當某一國家專橫和殘酷地迫害其本國國民、特別是宗教或人種的少數者時,其他國家對那些遭受迫害和壓制的少數者給予支援並以各種形式向該國家施加壓力的干預行為。”19世紀,許多學者把人道主義干涉看做是以“人道主義為理由的干涉”,其重點是在人權的保護上。到了20世紀,人道主義干涉的概念擴大到了非武裝的手段。簡言之,人道主義干涉一般可以理解被理解為由外部力量(另一國家、一些國家、國際組織或二者結合)對目標國的國內事務的不尋常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促進後者實現某些人道主義價值和實踐。
然而在國際實踐中,人道主義干涉往往是強國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採取的對弱國的單方面強迫行為,顯屬人道主義的濫用,它只不過是國際政治領域中霸權主義思潮的演繹,是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如果是合法的話,必將使某些國家隨意按照自己的標準對他國內政進行判斷和干涉,國際關係也將因此發生混亂。人道主義只是從事非法活動的漂亮藉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藉口。
所以,全世界的人民都應該高度警惕人道主義干涉等各種干涉內政的行徑,堅決抵制、反抗這些行徑!讓世界永遠和平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