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是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

所謂司法變更權,是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糾紛程式規則,部分或全部變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權力{1}。司法變更權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所享有的變更行政行為的權力,是司法權介入行政權的表現,通過改變行政行為實現對行政權的監督。與撤銷判決、履行判決等不同,變更判決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直接介入,可以說是司法機關替行政機關作出了新的“行政行為”,撤銷判決僅是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否定,而履行判決則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為一定的行為,但均沒有替代行政機關為一定的行為。相比較之下,變更判決更為直接、有效地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權。
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範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由行政複議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但是,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又不宜判決撤銷的,人民法院有權予以變更。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變更權,有利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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