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完備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體系,使司法行政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不斷增強幹警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為實現國家政治穩定、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
第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管理部門和處級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機構是主管本級機關有關法制建設的職能部門,在本級機關領導和上級機關法制部門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 法制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範性檔案,擬訂起草規劃,協調本機關各職能部門起草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解釋、清理、編纂本級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就有關檔案具體套用中的問題,起草解釋性復函、批覆;
(三)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對上級機關擬訂和本級立法機關以及其他部門送交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四)審核本機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五)監督、檢查本機關、本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對違法、違章行為,負責向本機關領導或者其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並結合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廢、改、立的建議;
(六)組織、指導、管理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問題,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資料,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八)指導下級機關的法制工作。
第五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應當為法制工作機構配備有一定馬列主義理論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有較高寫作能力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法務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對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治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制工作人員閱讀檔案和參加有關會議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法制工作機構提供必需的專項業務經費、調研經費、技術裝備以及其他工作條件。
第九條 本規定由部法規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