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省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省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省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省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本省監獄管理局和本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業務處室
辦公室、法制處、研究室、法制宣傳處、律管處、公管處、基層處、司法考試處、計財處、法援處、審計處、行政處、組織處、人事警務處、宣教處、老幹部處、紀檢委(監察處)。
直屬機構
律師協會、公證處、老幹部活動中心、省律師培訓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門管理機構
代管機構
省法學會、法學雜誌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