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十七世紀以前,英國的律師是不用戴假髮的。
到了查理二世(1630年-1685年)統治時期,社會上流行戴假髮,法官在法庭上戴著假髮套也成了潮流。而戴發套真正成了新潮時尚裝束,是法國的路易十四(1661年-1715年)稱霸歐洲時期。到了英國喬治三世時期(1760年-1820年在位),民眾戴發套的熱情消失,發套不再流行,但是主教、馬夫以及從事法律行業的人除外,法官和大律師在審判時是戴著的。到了1830年之後,主教也徹底脫掉了發套。
起先,法官都是頭戴長可及肩的發套,但是到了1780年以後,法官發套出現了“分工”:兩面是髮捲,後面帶個小小的“馬尾”的小型發套,一般是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佩戴;而那種長及肩膀的傳統發套,只出現在刑事審判中。1840年以後,長發套也成了禮儀裝束的一部分,只在各種儀式活動中佩戴。
現在,英國法官使用的發套比從前小很多,被叫做“長凳假髮”(BenchWig),外形很像一排排捆綁在一起的蛋卷。
假髮成了律師的標誌,國家便要用納稅人的錢為他們加工製造,一頂假髮需要一位熟練的工匠花大約44個工時才能做好,代價昂貴。但為了維護律師的尊嚴和法律的公正,這個習慣延續至今。
製作
早期的發套使用人的頭髮製作,如債務人用頭髮抵債,或者用死人的頭髮。1822年,發套開始用馬鬃製作。
假髮的製作成本昂貴在於人工而不是材料,因為馬鬃的取得並不難,而假髮的製作可是個精細活,而且沒辦法通過機器或生產流水線進行批量生產。生產一個假髮需要一位熟練的工匠花大約44個工時的勞動,包括編織和打卷。成品一般有四個顏色:白色、金黃色、淺灰色和灰色,在一些英國的老殖民地,如西非和加勒比海地區,白色非常流行,而在英國本土,金黃色和灰色最為流行。
一般一個法官的假髮要超過1500英磅,而最普通的假髮,也不低於300英磅。
樣式
法庭假髮主要有兩種樣式,一種是長可及肩的長假髮,是在盛大活動和禮儀場合中戴的;一種是只蓋頭頂的短假髮,是在平時法庭上戴的。
區別
司法界所用的假髮與普通假髮是有區別的。在英格蘭,司法假髮的每一邊有三個捲曲而王室人員卻只有兩個,這是否代表著一種很微妙的隱喻意義不得而知。但蘇格蘭人卻老愛和英格蘭人鬧彆扭,因為在蘇格蘭,情況剛好顛倒過來,王室人員用三個捲曲的假髮而司法人員只有兩個捲曲。
象徵意義
數百年後,假髮不再時髦,卻成了法律人遵循傳統的守舊形象。人們習慣性的將假髮與地位、身份乃至正義联系起來。
而英國法律界還有一種說法:假髮戴得越久,越老越髒,顏色越深,說明你吃法律飯入行的時間越長,而在司法界,資歷和年齡可是個寶。從某個意義上,頭齡越老的假髮也就成為律師們招攬生意的百年老字號了,而法官的老古董假髮則是富有審判經驗的招牌。
取消佩戴
澳大利亞在70年代為了順應家事法庭(FamilyCourt)減少形式,增進和諧的潮流,取消了假髮。但到1987年,據說是由於發生了多次針對司法人員的襲擊,於是又恢復了假髮。在英國,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別法庭中司法人員佩戴假髮的慣例。
從2008年10月2日開始,英國司法系統正式實施一項新規定:除了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的法官之外,全國大多數法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可以不再戴假髮套。
爭議
假髮面臨很多英國法官和律師的指責和批評,他們認為戴假髮十分離奇古怪,而且和中世紀騎士們的甲冑一樣已經過時太久。一些法官和律師感覺頭戴假髮也不太舒服,尤其到了夏天,感覺很熱,還會發臭。更現實的問題是:假髮的製作成本非常昂貴,其原材料馬鬃須經過手工加工,而不能進行流水線式批量生產。
不過,一些年輕的法官和律師認為假髮可以提高他們的權威,一旦取消傳統裝束會破壞法庭的莊嚴氣氛。英國年輕律師委員會主席湯姆·利特爾表示,年輕的律師們很喜歡在法庭上佩戴假髮,因為這樣可以使他們看起來更加成熟穩重,可以減少和經驗豐富的律師之間的差距。還有人認為,戴假髮已經是法律行業的象徵了。
司法假髮佩戴之爭
2007年,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事務律師獲得了“在大律師戴假髮的情況下”戴假髮的權利。
和英國及部分前英殖民地一樣,香港的律師分為直接為當事人服務的事務律師(solicitor)和代表當事人出庭的大律師(barrister)。歷史上這種分別很容易看出:大律師和法官一樣,都身穿製作精良的法袍,頭戴手工編織的假髮。
多年來,事務律師不斷拓展業務範圍,向傳統上被視為大律師地盤的領域挺進。2010年,香港事務律師獲得了申請一種特殊身份的權利,有了這種身份之後,他們便可以在更高等級的法院代理當事人。但大律師仍然不願意接納更多頭戴捲曲假髮的同僚。
隨後,香港首席大法官駁回了事務律師加入假髮階級行列的請求。身為事務律師的會長葉禮德說,事務律師們對這一裁決感到失望,不戴那種花椰菜一樣的長頭髮使他們很容易受到陪審團成員的歧視,陪審團對待他們的態度可能不那么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