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因為台灣總督擁有行政與立法權,因此總督府評議會並不具任何法定效力。簡稱府評的該機構,在不同時期的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的實施下,分別有著律令議決,法案起草與純粹諮詢的不同功能。
該機構1896年-1921年純粹由日籍官員擔任,1922年經由遴選,加入部分台籍人士加入,不過其性質仍為諮詢,與民意機關標準相差甚遠。1921年後,成員由25人增至30人,總督為當然會長,評議會成員由總督指定。
該會隨著1945年台灣日治時期結束而停止運作。
總督府評議會為台灣日治時期,由“台灣總督府”設立的律法諮詢機構,成立時間為1896年-1945年。 因為台灣總督擁有行政與立法權,因此總督府評議會並不具任何法定效力。 1921年後,成員由25人增至30人,總督為當然會長,評議會成員由總督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