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

中國台灣目前實行的具有增值稅性質的稅收。在1986年以前,營業稅是對境內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以及機關團體或其他業組織有對外營業者,自製造、批發以至零售各階段發生的營業行為,所課徵的多階段銷售稅。為消除其缺陷,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加值型營業稅”(即增值稅),1985年當局修正公布了《營業稅法》,自1986年4月工日起實行,此後又進行過多次修正。為便於與舊稅法區分,將修正後的稅法稱為“新制營業稅法”。按照《營業稅法》規定,凡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營業稅稅率
營業稅稅率分為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兩種。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指按加值額(增值額)徵稅的營業人;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指按營業總額徵稅的營業人。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稅法規定最低為5%,最高為10%,具體由“行政院”核定,實施初期,核定徵收率為5%;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稅率為5%。但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為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稅率為1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稅率為25%;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稅率為1%;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0.1%。
下列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為零:出口貨物;與出口貨物有關的勞務,或在境內提供而在境外使用的勞務;依法設立的免稅商店銷售給過境或出境旅客的貨物;銷售給免稅出口區內的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的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國際間運輸等。稅法對來源:考試大於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列舉了32項免稅規定,當營業人認為免稅對其不利時,可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使用免稅規定,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進口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金條、金塊、金錠、金幣等,本國的古物,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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