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報禁”政策

定義 自1951年起,由於海峽兩岸的軍事對峙,也由於台灣時處“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當局對新聞傳播事業發布多種法令與限制措施,稱作“報禁“政策。

內容

一般認為“報禁”包括“限證”、“限張”、“限印”三部分。

一、“限證”

1951年6月10日,台灣“行政院”以行政命令規定:“台灣省全省報紙、雜誌已達飽和點,為節約用紙起見,今後新申請的報紙、雜誌、通訊社,應從嚴限制登記。”這項以節約用紙為由,明示嚴格限制頒發報紙登記證的“限證”措施,是最早見於法令的明文規定。

1952年11月29日,台灣當局公布“出版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戰時各省政府及省直轄市政府為計畫供應出版品所需之紙張及其他印刷原料,應基於節約原則及中央政府之命令,調整轄區內新聞、雜誌之數量。”此法與上述訓令相互輝映,同樣以節約之理由,明示台灣省各地“調整”轄區報紙與雜誌數量,以進一步嚴格限制新報的出現。

二、“限張”

台灣當局於1950年12月底,規定各報減縮篇幅,最多以一大張(對開)為限;1967年4月,台灣當局修正“戰時新聞用紙節約辦法”,放寬報紙篇幅限制為兩大半張,最後則放寬為三大張。此即“限張”。

三、“限印”

台灣當局另於1961年6月規定:“新聞紙社必須在核准登記之發行所所在地發行,不得在印刷所所在地發行出版品。”此一規定,嚴格阻礙了報紙的發行業務與發行能力。

補充

除了傳統意義上認為的以上“三禁”,還有另外兩種限制。

“限價”:報紙不能自由決定報紙售價,必須經由有關機關單位的同意才能辦理,形成另一種限制,此即是“限價”措施。

“限紙”:台灣當局對報社進行白報紙的分配與管理,報社不能夠自行決定購買白報紙的數量,而必須透過主管機關統一核發。

因此,“報禁”實際上應該是“五禁”:“限證”、“限張”、“限印”、“限價”、“限紙”。

影響

在“一報五禁”的情形下,台灣報業大環境呈現畸形發展。尤其是“限證”措施,從1960年後,在台澎金馬地區發行的日晚報一直維持在31家,沒有新報產生;一直到1988年1月1日取消“限證”措施,對台灣報業的家數限制才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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