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報禁

台灣地區1951—1987年實施的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政策與措施。1949年國民黨當局在大陸失敗後,宣布台灣全省戒嚴,並自1950年起發布多項實行“報禁”的法令。先是實行“限張”措施:1950年11月底,台灣當局規定自是年12月1日起報紙篇幅為對開1張半;1955年4月21日再次重申報紙篇幅不得超過對開1張半、特定節日的增刊篇幅不得超過對開1張;後兩次放寬用紙尺度,1958年9月1日起增至對開2張,1967年3月1日起增至對開3張。接著實行“限證”措施:1951年6月10日,台灣當局發布行政命令,宣布從嚴限制新創辦的報紙、期刊、通訊社的登記;1952年4月10日,台灣當局正式宣布停止新報登記。後又實行“限印”措施:1957年11月26日,台灣當局明確規定報社必須在核准登記的發行所在地印刷發行。“報禁”實施後,極大地阻礙了台灣報業的發展。1987年12月1日,台灣當局宣布自1988年元旦起解除“報禁”,民眾可以自由申請辦報,報紙張數和發行、印刷地點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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