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台州市湖北商會是在浙江省、台州市有關領導和領導機關的關懷支持下,依照法定程式於2007年成立的。現有會員281人,經選舉產生台州商第一屆理事會,組成商會領導班子。商會全體成員均為在台經商和從事相關管理層的湖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揮會員之間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社會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台州經濟社會,為台州、湖北兩地的發展作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台州市湖北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由在台州地區從事經商、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聯業務的湖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及法律諮詢,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台州經濟社會,為台州及湖北兩地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台州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台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為台州市銀座街517號61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台州市針對外來投資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對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商會的組織領導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相關聯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三)為會員提供各種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四)加強會員與湖北省的聯繫,提供湖北的各種投資信息等相關資料。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必要時由商會出面與相關部門交涉,以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在台州地區從事經商活動、在機關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以及從事相關經濟學術研究的湖北籍人士及其企業,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入會,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台州工商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湖北籍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幕期間,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
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5年11月27日經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