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區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制定《台州市區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1月30日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台政辦發〔2012〕14號印發。《規定》共12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台州市區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台政辦發〔2012〕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台州市區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各自實際,認真做好實施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台州市區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區臨時建設管理,規範臨時建設行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結合台州市區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台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用地建設開發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設正式項目。
符合本規定需要臨時建設的,應當依法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條 在台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批准臨時用地。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按照分類別差異化管理的原則,台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用地劃分為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
城市核心區和主要道路沿線為重點區域,其余為一般區域。具體範圍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第五條 重點區域內的用地除城市公共設施外,不得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重點區域內的村留地因公共利益、政府引進項目或者城市街景改造需要建設“長規劃、短安排”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或者台州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台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提出意見,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長規劃、短安排”項目,其建設前建築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重點區域內的村留地經確定後,兩年內無法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由該村留地所在區政府或者台州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台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建設臨時綠地或者公共停車場;該村留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尚未拆除無法建設臨時綠地或者公共停車場的,應當建設臨時景觀圍牆。
第六條 一般區域內的用地需要建設臨時建設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或者台州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台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確定。項目建設前,“長規劃、短安排”項目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臨時建設項目應當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臨時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嚴格控制:
(一)性質控制。業態定位原則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二)規模控制。建築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2米。
(三)形態控制。建築立面風格、色彩、用材、形式、建築後退紅線等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四)環境控制。應當配置相應的綠地、停車泊位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第八條 臨時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臨時建設項目施工圖紙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正式建設項目的要求進行批後監管、規劃核實。未通過規劃核實的臨時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供電、供氣部門在簽訂供水、供電、供氣契約時,應當嚴格審查臨時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契約期限不應超過臨時建設項目有效期剩餘時限。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企業登記過程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有關規定嚴格審查住所地條件,凡是住所地不合法或者無法提供住所地合法證明的,不予辦理登記;上級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長規劃、短安排”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與該項目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其他臨時建設項目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有效期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准的,相應的規劃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後失效。
第十條 臨時建設項目不得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用途,並應當在規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
未經批准建設臨時建設項目、臨時建設項目未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項目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椒江、黃岩、路橋區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許可權,加強對臨時建設的日常監管,實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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