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

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Taizhou Non-staple Foodstuff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TNFIA,是以全市從事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骨幹企業為主體,吸收行業內部分信譽高、效益好的民營企業聯合組成和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Taizhou Non-staple foodstuff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TNFIA)是以台州市從事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骨幹企業為主體,吸收行業內部分信譽高、效益好的民營企業聯合組成和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經由台州市貿易與糧食局、台州市民政局批准,於2009年7月29日成立。

協會組織

協會組織架構協會組織架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辦事機構設市場部,會員部,綜合辦公室三個部門。

協會宗旨

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發揮行業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積極反映企業的情況和呼聲,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為會員單位辦實事、服好務,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協作,推動全行業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協會地址

台州市經濟開發區東海大道680號巨鼎置業6樓

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遵照“食品安全,放心消費,誠信興商,共建和諧”的基本原則,為維護台州市副食品市場秩序,規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使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自律機制,推進台州市副食品行業繁榮穩定發展,特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副食品行業是指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從事副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流通、商超、餐飲(包括農、牧、漁、特)以及從事其他與副食品相關活動的行業的總稱。
第三條: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共同構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
第四條: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樹立“食以安為先”的行業理念,將食品安全放在生產流通的第一位,接受社會監督,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第六條:積極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研究活動,鼓勵和支持行業從業者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第七條: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確保相關法律條文得到有效執行。
第八條:構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接受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的監測、評估和指導。
第九條:承諾不銷售損害人體健康安全的食品;不銷售無食品名稱、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的“三無”食品;不銷售無QS認證的食品;不銷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以及有毒有害的食品;不銷售來路不明、進貨手續不全、無食品供貨方、無《營業執照》、無《食品衛生許可證》、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無《食品質量檢驗報告書》等有效證件和涉嫌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以及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十條:明確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敦促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行退市制度,杜絕不合格產品在市場上流通銷售。
第十一條: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後,積極配合政府部門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理工作,並輔助政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合法、公平的行業競爭,堅決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十三條:自覺維護行業內企業單位的正當利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呼聲和要求,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積極參與行業內合作交流,參與副食品行業相關行業規範的制訂。
第十五條: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維護全行業的穩定發展。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六條:本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公約的成員單位,視情節嚴重情況採取批評教育、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本公約施行中,接受台州市糧食與貿易局及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公約經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從業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在通知公約執行機構並獲準後,也可退出本公約。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解釋權屬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
第二條:台州市副食品行業協會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的全市副食品行業的純社會民間性的行業組織,是以全市從事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骨幹企業為主體,吸收行業內部分信譽高、效益好的民營企業聯合組成和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發揮行業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積極反映企業的情況和呼聲,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為會員單位辦實事、服好務,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協作,推動全行業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台州市貿易與糧食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台州市東海大道680號巨鼎置業6樓。
第二章 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工作任務是:促進行業協會成員之間的經濟聯繫和交往,協調各方面的關係,推進行業各企業間多方面的合作,發揮全行業的群體優勢,為繁榮經濟、穩定市場服務。
第七條: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調研和綜合本行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問題的建議和要求,反映行業記憶體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各會員單位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文明經營、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樹立良好的行業信譽;
四、注重行業食品安全,配合政府職能部門通過倡議、公約、媒體宣傳和行業社會監督等實現全行業自重自律;
五、收集整理副食品行業市場信息和會員單位經營情況的相關資料,創辦多媒體信息刊物,開展本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平台(行業網站)及副食品市場的調研、預測,為各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六、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會員單位之間的業務經營、企業管理、改革改制等諸方面的工作交流和經驗介紹,推動全行業各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七、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加一些有實際意義的社會活動,宣傳各會員單位的企業形象,大力推廣本地的品牌和產品,有重點、有目的地負責與省內外、國內外的同行企業聯繫溝通,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
八、辦理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相關方面的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主要由從事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所組成,其他與副食品行業關係相密切的企業如願意遵守協會章程,接受協會管理並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的,也可作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中所從事的生產或經營活動有一定的影響和知名度;
四、講誠信、守信譽,不搞商業欺詐,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遵紀守法。
第十條: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情況;
二、協會調查了解申請單位(人)的情況;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會員行業服務牌匾、標識,錄入行業網站會員名冊;
三、參加協會開展的各類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相關法律援助和經營救濟等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協會提供有關資料並反映真實情況;
五、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利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依在本協會中擔任職務的不同,分為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二年內不按時繳納會員費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審議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總方針和發展方向;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解散;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邀請貿易、質檢、工商、食監、衛生、農業、發改委、公安、新聞媒體等部門人員擔任顧問。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訂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訂行業規範;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負責本會各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聯合的牽頭和組織實施;
九、負責宣傳會員單位擴大其影響,組織評選星級行業會員單位和開展其他有利於會員單位的評選活動。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三、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名譽會長、顧問列入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本行業中威信高並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本行業全職人員、或經發起人提名並邀請的相關在職人員;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期滿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調整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可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提交理事會通過;
五、代表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受會長委託分管協會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具體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協會參加各類事關本行業的社會活動;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對會長負責,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經會長同意,聘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與贊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會養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實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報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2009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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