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控性原則的要求
經濟責任會計貫徹可控性原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1)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都是可控的。有的經濟指標在某個責任實體是不可控的,而在另一個或上一級責任實體則是可控的。也就是說,企業內部的各項經濟責任都是能夠控制的,不存在不可控制的經濟責任。
(2)對經濟責任能夠作出明確判斷。為明確一個責任實體所承擔的可控責任,必須要求對責任不僅能夠定性,而且可以計量,以便責任會計可以進行核算和考核;否則,對於不能判明責任的事項就不屬於經濟責任會計的範疇,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處理。
(3)履行責任必須輔以相應的權力。經濟責任會計實行乾什麼、管理什麼、負責什麼,也就要做到責、權的有機結合,使職權和責任相輔相成、並行不悖。如對於應由本責任實體負責開支的費用則應全部承擔,否則有權拒絕支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可控性原則得以貫徹。
(4)對於有些具有雙重責任性質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責任實體的經濟事項,應實事求是地運用科學方法予以劃分或通過仲裁確定。如消耗材料,價值是按廠內結算價格與消耗量計算的。其結算價格責任實體無權支配,因而對價差不承擔經濟責任,應將這部分計算出來交由上一級責任實體負責處理;但是,對於消耗量的高低卻是責任實體所能控制的,就應負全部責任。
可控性原則的層次
它有三個層次。1.是指責任單泣只對其所負的可控責任負責,而且上級對下級責任單位的業績考評僅限於此。如果責任單位的責任有不可控因素,那么不但會影響責任單位達到口際的積極性,而且責、權、利相結合也會變成一句空話。
2.所謂可控性,涉及到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因素。
在時間方面,指在當期的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因為一項責任指標在某個時期是可控的,而在另一時期也許是不可控的,相反在某一時期是不可控的,而在另一時期變成可控的。例如,企業對供銷部門適當放權,使之有價格制定權,且供求關係較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價格成為可控因素;相反,如果價格由國家凋整,則價格差異就成為不可控因素。
在空間方面,指在某個責任單位也許是可控的,而在另一責任單位卻可能是不可控的。因此,責任指標必須根據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不同的空間而制訂不同的責任指標。例如,在材料供應正常的情況下,由於材料質量在控制的最下限而造成消耗上升,就生產車間而言是不可控的,而對供應部門來說則是可控的。又如,直接用於生產的原料、燃料、動力、生產工人工資以及車間經費中的變動費用,對於班組來說是可控的。車間經費中的固定費用對生產班組來說是不可控的;而對車間來說,則是可控的。
3.單項責任指標的可控與否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可知性:責任單位有權知道將發生什麼性質的耗費。
(2)可預測性:責任單位有辦法計量測定它的耗費。一個指標應當能用一定的方法進行計量核算,完成與否只有一個結論,而不是模稜兩可。
(3)可使用性:即責任單位有辦法控制並調節它的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