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築維修原則

196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在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石窟寺等 (包括建築物的附屬物) 進行修繕、保養的時候, “必須遵守恢復原狀或者保存現狀的原則”。1982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 (包括建築物的附屬物),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修繕核心

原狀是指一座古建築開始建造時 (以現存主體結構的時代為準 )的面貌,或經過後代修理後現存的健康面貌。整組建築群的原狀, 應包括它原來的總平面布局、空間組合及其內部環境的綠化。概括來說是指原來的造型、原來的結構、原來的材料和原來的工藝。這四項內容缺一不可。

恢復原狀:指維修古建築時,將歷史上被改變和已經殘缺的部分,在有充分科學依據的條件下予以恢復,再現古建築在歷史上的真實面貌。恢復原狀時必須以古建築現存主體結構的時代為依據。但被改變和殘缺部分的恢復,一般只限於建築結構部分,對於塑像、壁畫、雕刻品等藝術品,一般應保存現狀。

保存現狀:維修古建築時,應以現存的面貌為準,保留歷代修理中被改變的部分,保留古建築的歷史可讀性。實踐證明,現狀與原狀常有些內在聯繫,現狀是研究原狀必不可少的參考資料。

1964年國際會議通過的《威尼斯憲章》,是許多國家共同遵守的文物保護與維修的法規。憲章首先強調保護和修復古建築,既要當作歷史見證物,也要當作藝術品來保護。對於修復工作,應看作是一件高度專門化的技術,必須尊重原始資料和確鑿的文獻,不能有絲毫的臆測。任何一點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須與原來建築外觀有明顯的區別。當傳統的技術不能解決問題時,可引用新技術,但必須經實驗證明是有效的。

修繕原則

古建築是認知歷史、傳承文明的有效載體,能否將他們保留和繼承,既關乎民族文化傳承,也關乎世界文化發展,在進行古建築修繕時要注意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安全為主原則

古建築都有百年以上的歷史,構件必有不同程度的風化或走閃, 查定案時應以建築是否安全作為修繕的原則之一。

風格統一原則

修繕的部位應儘量與原有的風格一致。做到尊重古建築原有風格、手法、保持歷史風貌。

預防為主原則

修繕應以預防為主,經常對古建築進行保養和維修,把積患和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

舊料利用原則

利用舊料不僅可以節省大量資金。從建築材料的角度看, 還可以保留原有建築的時代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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