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自秦朝以來,歷朝歷代多建有度量衡單位制度,而且變革較多,單位量值呈逐漸增大的趨勢。民國時期,河南於1932年曾在部分縣實施《度量衡法》,推行公制,但各縣政府並未完全執行。1937年,日本侵占河南以後,舊制復燃,市場上新舊制同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河南進行過3次重大計量制度改革。一是1959年的貫徹了國務院《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二是1978年全省改革了醫用戥秤;三是1985年貫徹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計量單位三次重大改革,都是在各級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全面認真進行,而且改革得比較徹底。截止到1987年,除少數民眾仍存有舊制計量器具外,政府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都按照國家規定的計量制度使用了法定的計量器具。
古代單位制
我國度量衡歷史悠久。據古書記載:自夏代以來,不僅有了度量衡器具,而且還建立了度量衡制度。春秋戰國時期,度量衡單位制度混亂。戰國後期,度量衡制度形成了由混亂逐步走向統一的發展趨勢。秦、隋統一全國後,都採取了統一度量衡制度的措施。特別是秦朝建立的度量衡制度,對我國以後各代的度量衡制度有著深遠的影響。唐、宋、元、明、清、民國都建有度量衡制度,而晚清和民國時期,度量衡單位制極為混亂。民國雖曾頒布《度量衡法》,統一度量衡,但全國度量衡單位制終未統一。
單位發展歷史
夏代的主要活動地點在山西、河南一帶。在河南二里頭文化遺址,發現有手工業作坊和大型宮殿建築。在這些生產、建設中都離不開度量衡器具。據《夏書·五字歌》、《管子·楊權》、《管子七法篇》等古書記載,夏代已經有了度量衡器具。商、周均建有度量衡制度。
《周禮》、《禮記》中都記載了度量衡制度。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割據,度量衡混亂。戰國時,各國都有了自己的度量衡制度,單位量值嚴重混亂。秦國的重量單位是銖、兩、斤、鈞、石。魏國則用鎰、斤。齊國有家量和公量之分。秦同一升合現在的200毫升,趙同一升合175毫升,韓國一升合169毫升,楚困一升合225毫升。戰國後期,隨著各國經濟交往頻繁,度量衡出現了統一的趨勢。如齊國將原有的容量單位升、豆、區、釜、鍾,改作升、斗,與秦國單位值相近。
秦統一全國後,立即發布統一度量衡制度詔書,沿用了商朝所制定的度量衡量值。即一尺等於今23厘米,一升等於今200毫升,一斤等於今250克。這一量值從商鞅到東漢末年沿用了五百年。
三國時期,基本上沿用東漢的度量衡制度,但量值有所增長。
兩晉、南北朝時期,度量衡制度再度混亂,單位量值急劇增長,出現了“南人適北,視升為斗”的局面。北朝一尺約合今31厘米,一升約合今400毫升,一斤約合今500克;而南朝一尺約合今25.5厘米,一升約合今200毫升,一斤約合今250克。
隋文帝統一全國以後,再次統一度量衡。但單位量值有所增長,一尺約合今29.5厘米,一升約合今600毫升,一斤約合今750克。量、衡單位比北朝時期又有所增大,尺度單位比秦漢時期的增長了28%,量、衡單位則增長了約2倍。
唐宋時期,度量衡基本上沿用隋制,制度嚴明,單位量值相對穩定。但度量衡分大小二制。小尺一尺二寸為一大尺(合今429.6厘米)。三小斗為一大斗。i小兩為一大兩(合今40克)。官民日常用大制,調鐘律、測晷影、合湯藥及冠冕之制用小制。
唐代對衡制單位有所改進,即把“銖、累、黍”非十進制單位,改為“錢、分、厘”十進制單位。
宋代改進了容量單位,將原十斗為一斛,改為五斗為一斛,十斗為一石,同時度量衡量值也有增長,宋初官尺每尺合今近31厘米,到宋末已達到32.9厘米。
元代度量衡承襲唐制。單位量值比宋代又有增大,一斤約合今625克。
明代度量衡承襲前制。尺度分為多種,營造尺,一尺合今32厘米;量地尺,一尺合今32.7厘米;裁衣尺,一尺合今34厘米。容量一鬥合今1022毫升。衡量一斤約合今593克。
清朝度量衡基本上承襲明制,單位量值略有增長。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以營造尺的長度和庫平兩的重量為準。單位量值每尺合今32厘米,每升合今1035毫升,每斤合今597克。同時,清政府還規定:尺度以尺為主單位,容量以升為主單位,衡重以兩為主單位。
從秦到清兩千多年間,度量衡制度及其量值不斷演變。尺度由每尺合今23厘米增大到32厘米;容量由每升200毫升增大到1000多毫升,增長了4倍多;衡重由每斤250克增大到600克左右,增長了1倍以上。秦至民國,長度和容量皆為十進位制,唯衡重不全是十進位制。
古代常用單位換算標準
石:古代的容量或者重量單位。十斗為一石,一百二十斤為一石。
豆:容量單位。
斛:容量單位,五斗為一斛。
鈞:重量單位,三十斤為一鈞
跬:長度單位,半步為跬
仞:長度單位,古代以七尺或者八尺為一仞
舍:長度單位,古代行軍時以三十里為一舍。
尋:長度單位,八尺為一尋。